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2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李佳靜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淑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淑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林淑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48號絕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共8罪、3年9月、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6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22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㈡、㈢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6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罪刑接續執行,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9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120145115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2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