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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3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吳旻靜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凱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凱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凱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2年9月1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33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20號、106年度審簡字第738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07號、107年度訴字第23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961號),經士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2347號、士林地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725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662號),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被告因上開案件入監接續執行,前揭士林地院108年度聲字第6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已執畢,而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現尚在所餘刑期中,又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且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等情,此有上開裁定書、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337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案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93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