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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2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李敏萱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董懷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329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8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懷澤涉犯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42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俱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34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63號裁定觀察勒戒,嗣被告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4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329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8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9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0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刮取煙油及以乙醇沖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9年12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及112年8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特勤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838號卷第33至37、91頁;110年度毒偵字第14號卷第33至37、172頁;112年度毒偵字第2329號卷第25至29、97頁)存卷可考,且上開扣案物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客觀上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均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敏萱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1 電子菸 3組 2 大麻菸彈 53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24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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