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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8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吳旻靜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哲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4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哲瑋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如附表「被竊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許哲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徒手拿取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公司)所有置於所營如附表所示商店之貨架上如附表「被竊物品」欄所示之商品,得手後離去,嗣因附表所示商店發覺商品短少,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案經三商公司委託錢怡君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許哲瑋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0至12頁、第133至134頁),核與證人錢怡君於警詢時證述內容相符(見偵卷第17至19頁),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與被竊物品相同之商品及價格標籤照片(見偵卷第27至35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就本案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桃簡字第15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2年12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明確記載,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院審酌被告本案與前案所犯均係竊盜罪,其罪名、罪質均相同,被告未因前案記取教訓,竟不知悔悟而再為本案犯行,足見其欠缺守法意識,自制力及刑罰反應力薄弱,為反應被告再犯本案之特別惡性,並促其遵守法律,以收警惕之效,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予以加重其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竟為本案竊取他人財物行為,造成被害人財產權之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狀況(事涉隱私,詳見偵卷第9頁),暨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與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所竊如附表「被竊物品」欄所示之物,均屬被告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竊物品 罪名及宣告刑 1 113年8月3日晚間7時20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1樓之美廉社萬華雙園店 ⒈蘇格登蘇格蘭威士忌12年單一麥芽700ml酒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1,289元) 許哲瑋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3年8月3日晚間7時31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之美廉社萬華興義店 ⒈蘇格登蘇格蘭威士忌12年單一麥芽700ml酒1瓶(價值1,289元) ⒉約翰走路黑牌12年雪莉版蘇格蘭威士忌700ml酒1瓶(價值799元) ⒊約翰走路黑蘇格蘭威士忌700ml酒1瓶(價值829元) 許哲瑋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287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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