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訴字第216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璟賢
- 選任辯護人
- 鄭皓文律師
賴俊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770號、第10029號、第12459號、第1250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戌○○犯如本院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院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5「證據名稱」欄所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出路派出所」更正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附表編號1「提領時間」欄所載「114年1月9日17時41分至43分許」更正為「114年1月9日17時43分許」、編號6「詐騙方式」欄所載「假投資」更正為「假中獎詐騙」、編號6至7「提領地點」欄所載「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景中門市)」更正為「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鼎盛門市)」、編號30「提領地點」欄所載「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超商新東寶門市)」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京寶門市)」、編號32「詐騙方式」欄所載「中獎通知」更正為「賣場開通連結詐騙」、編號34「匯款金額」欄所載「3萬7,044元」更正為「3萬7,029元」、編號37「提領時間」欄所載「114年1月10日」均更正為「114年1月11日」、編號39至40「匯入帳戶」欄所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更正為「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45「匯款時間」欄所載「114年1月3日22時2分許、114年1月3日22時2分許」更正為「114年1月3日22時2分許、114年1月3日22時3分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戌○○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就本件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abdgh」之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先後以相同理由詐欺同一告訴人,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密接之時間內數次匯款、被告分次提領同一告訴人、被害人所匯入款項之行為,均因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各僅論以接續犯。
㈣被告前開所犯之2罪罪名,各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僅認各係一個犯罪行為。是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㈤被告就本件所為之45次犯行,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擔任詐欺集團內之提款車手分工角色,所為不僅侵害各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並非擔任主導角色,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36頁)、被告之素行、與附表編號1、4、7、21、23、25、28、29、31、32、35、38、41所示之人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2份(見本院卷第417至424頁)在卷可查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於本案所犯分別量處如本院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另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是被告所犯數罪,雖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但據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可見前開被告因參與該詐欺集團尚有其他案件於法院審理中,依上說明,爰不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就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之權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三、沒收: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提領1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3,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31頁)。又本件被告共提領6日(民國114年1月3日、6日、9日、10日、11日、12日),故認被告共獲得1萬8,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本件由被告提領而繳回詐欺集團之款項,為被告於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因被告業將款項繳回,已非屬被告實際管領,且被告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願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如本案再予沒收被告涉犯洗錢之財物,實有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鈺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院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J○○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丁○○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癸○○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地○○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O○○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壬○○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M○○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午○○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庚○○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丑○○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丙○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N○○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K○○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子○○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如起訴書關於被害人宇○○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G○○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戊○○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巳○○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申○○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R○○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如起訴書關於被害人黃○○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辰○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C○○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E○○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F○○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P○○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Q○○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H○○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未○○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0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玄○○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卯○○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己○○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3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甲○○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寅○○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亥○○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A○○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宙○○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L○○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9 如起訴書關於被害人酉○○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0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天○○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1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乙○○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I○○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B○○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4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辛○○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如起訴書關於告訴人D○○部分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9770號
114年度偵字第10029號
114年度偵字第12459號
114年度偵字第12503號
被 告 戌○○ (香港居民)
男 23歲(民國91【西元2002】
年0月00日生)
住香港香港仔華富村華翠樓21樓24室
(現另案在法務部○○○○○○○○ 羈押中)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戌○○於民國114年1月2日某時許入境我國後,即與通訊軟體I
nstagram暱稱「abdgh」等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無證據證明
未滿18歲)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由戌○○以收取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報酬擔任提
款車手。戌○○所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則於附表
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
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
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戌○○再依指示於如附
表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帳戶內之款項,再將
款項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
收受、移轉詐欺贓款而製造金流之斷點,而藉此掩飾或隱匿犯
罪所得來源及去向。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
始悉上情。
二、案經J○○、丁○○、癸○○、地○○、O○○、壬○○、M○○、午○○、庚○
○、丑○○、丙○、N○○、K○○、子○○、G○○、戊○○、巳○○、申○○
、R○○、辰○、C○○、E○○、F○○、P○○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
山第二分局報告;Q○○、H○○、未○○、玄○○、卯○○、己○○訴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甲○○、寅○○、亥○○、A○○
、宙○○、L○○、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
乙○○、I○○、B○○、辛○○、D○○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
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擔任車手工作共12日,共獲得3萬6,000元之報酬。 2 告訴人J○○、丁○○、癸○○、地○○、O○○、壬○○、M○○、午○○、庚○○、丑○○、丙○、N○○、K○○、子○○、G○○、戊○○、巳○○、申○○、R○○、辰○、C○○、E○○、F○○、P○○、Q○○、H○○、未○○、玄○○、卯○○、己○○、甲○○、寅○○、亥○○、A○○、宙○○、L○○、天○○、乙○○、I○○、B○○、辛○○、D○○(下稱告訴人J○○等42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渠等因受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3 被害人宇○○、黃○○、酉○○(下稱被害人宇○○等3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渠等因受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4 告訴人J○○等42人及被害人宇○○等3人提供之資料截圖 證明渠等因受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5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114年1月9、10、12日提領詐欺案監視器擷取影像、提領熱點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偵辦詐欺ATM提領車手案照片(提領時間114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出路派出所偵辦詐欺(提領車手)蒐證照片(提領時間114年1月10、11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偵辦刑案擷取相片、刑案現場相片(提領時間114年1月3日)、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帳戶內之款項之事實。 6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J○○等42人及被害人宇○○等3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後,旋遭提領之事實。 7 個案查詢報表、香港澳門居民網路申辦入臺許可同意書暨入境登記表 證明被告於114年1月2日來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
等罪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Instagram暱稱「abdgh
」等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
正犯。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
犯行,分別侵害附表所示之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就附表所
示各犯行間,彼此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
被告領得之報酬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檢 察 官 楊 婉 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 華 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J○○(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9日17時10分許 4萬9,089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9日17時41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景中門市) 114年1月9日17時42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9日17時41分至43分許 9,000元 2 丁○○(提告) 假親友 114年1月9日17時43分許 4萬5,000元 114年1月9日17時57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號(富邦銀行景美分行) 114年1月9日17時58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9日17時59分許 5,000元 3 癸○○(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9日18時10分許 1萬3,985元 114年1月9日18時15分許 1萬4,000元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鼎盛門市) 4 地○○(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9日19時4分許 2萬8,037元 114年1月9日19時8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文山分行) 5 O○○(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9日19時5分 許 9,016元 114年1月9日19時9分許 1萬7,000元 6 壬○○ (提告) 假投資 114年1月9日18時10分許 2萬2,453元 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9日18時16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景中門市) 114年1月9日18時17分許 2,000元 7 M○○(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9日18時16分許 2萬8,785元 114年1月9日18時17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9日18時18分許 9,000元 114年1月9日18時29分許 2萬7,985元 114年1月9日18時36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商銀景美分行) 114年1月9日18時37分許 8,000元 8 午○○(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9日18時47分許 2萬2,123元 114年1月9日19時2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景後門市) 9 庚○○ (提告) 假親友 114年1月9日19時38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9日19時47分許 6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文山景美郵局) 114年1月9日19時40分許 5萬元 114年1月9日19時48分許 6萬元 10 丑○○(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9日21時22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9日21時33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號1樓(全家超商景中門市) 114年1月9日21時34分許 1萬元 11 丙○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9日21時39分許 3萬6,123元 114年1月9日21時44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文山分行) 114年1月9日21時45分許 1萬6,000元 12 N○○(提告) 虛擬遊戲詐騙 114年1月9日21時52分許 1萬0,400元 114年1月9日22時3分許 1萬元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景中門市) 13 K○○(提告) 假交友投資 114年1月9日21時57分許 1萬元 114年1月9日22時4分許 2萬元 14 子○○(提告) 假親友 114年1月9日22時2分許 1萬3,000元 15 宇○○ 假親友 114年1月9日19時59分許 2萬元 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9日21時14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文山分行) 16 G○○(提告) 假親友 114年1月9日21時4分許 5萬元 114年1月9日21時15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9日21時15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9日21時6分許 5萬元 114年1月9日21時16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9日21時17分許 1萬9,000元 17 戊○○(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9日22時18分許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9日22時23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景和門市) 114年1月9日22時24分許 1萬元 114年1月9日22時25分許 2萬元 18 巳○○(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12日14時42分許 2萬6,059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12日14時45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號之12(陽信銀行景美分行) 114年1月12日14時46分許 6,000元 19 申○○(提告) 假中獎詐騙 114年1月12日15時4分許 4萬9,993元 114年1月12日15時9分許 5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景和門市) 114年1月12日15時20分許 2萬9,050元 114年1月12日15時27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愛買景美門市) 114年1月12日15時28分許 8,000元 20 R○○(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12日15時13分 許 2,785元 114年1月12日15時21分許 3,000元 21 黃○○ 假網拍 114年1月12日16時8分許 8萬2,995元 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12日16時17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文山分行) 114年1月12日16時18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12日16時18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12日16時19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12日16時19分許 2,000元 22 辰○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12日16時34分許 3萬7,08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12日16時47分許 6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文山景美郵局) 23 C○○(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12日16時36分許 2萬9,986元 24 E○○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12日16時37分 許 2萬9,984元 114年1月12日16時48分許 6萬元 25 F○○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12日16時42分許 2萬9,985元 26 P○○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12日16時45分許 2萬3,001元 114年1月12日16時48分許 3萬元 27 Q○○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6日18時47分許 4萬9,123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6日18時51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京東門市) 114年1月6日18時52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6日18時54分許 9,000元 28 H○○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6日13時30分許 4萬9,983元 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6日13時33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超商新東寶門市) 114年1月6日13時34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6日13時35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6日13時32分許 3萬4,985元 114年1月6日13時36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6日13時37分許 4,000元 29 未○○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6日13時45分許 1萬元 114年1月6日13時50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聰明門市) 114年1月6日13時47分許 1萬元 114年1月6日13時47分許 1萬元 114年1月6日13時50分許 1萬元 30 玄○○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6日14時11分許 4萬9,983元 114年1月6日14時15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超商新東寶門市) 114年1月6日14時15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6日14時16分許 1萬元 114年1月6日14時12分許 9,033元 114年1月6日14時18分許 9,000元 31 卯○○ (提告) 中獎通知 114年1月6日12時56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6日13時0分許 5萬1,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西松郵局) 114年1月6日12時58分許 5萬元 114年1月6日13時1分許 5萬元 32 己○○ (提告) 中獎通知 114年1月6日13時1分許 3萬2,129元 114年1月6日13時10分許 3萬2,000元 114年1月6日13時11分許 1萬5,000元 33 甲○○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10 日22時40分許 3萬4,56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10日22時53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4年1月10日22時54分許 2萬元 34 寅○○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10日22時41分許 3萬7,044元 114年1月10日22時55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10日22時56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10日22時51分許 4萬9,980元 114年1月10日22時56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10日23時5分許 1萬2,896元 114年1月10日22時57分許 2萬元 35 亥○○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10日20時27分許 4萬9,985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10日20時38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江陵門市) 114年1月10日20時39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10日20時40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10日20時28分許 1萬8,086元 114年1月10日20時40分許 8,000元 36 A○○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10日20時40 分許 3萬9,999元 114年1月10日20時41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10日20時44分許 1萬9,000元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京江門市) 37 宙○○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11日0時40分許 3萬9,000元 114年1月10日0時53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4年1月10日0時54分許 1萬9,000元 38 L○○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10日22時43分許 2萬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10日23時1分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4年1月10日23時1分 2萬元 39 酉○○ 盜用網路帳號 114年1月11日0時22分許 1萬5,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11日 0時26分許 1萬5,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臺北分行) 40 天○○ (提告) 盜用LINE帳號 114年1月11日0時11分許 5萬元 114年1月11日 0時27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11日0時24分許 3萬元 114年1月11日 0時28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11日0時26分許 3萬元 114年1月11日 0時29分許 2萬元 41 乙○○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3日16時14分許 4萬9,985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3日16時23分許 3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 114年1月3日16時16分許 9,999元 114年1月3日16時24分許 3萬元 114年1月3日16時17分許 9,999元 114年1月3日16時32分許 1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新衡陽門市) 42 I○○ (提告) 假中獎 114年1月3日16時52分許 2萬9,985元 114年1月3日16時56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慶陽門市) 114年1月3日16時57分許 1萬元 43 B○○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3日20時17分許 2萬9,987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3日20時23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慶陽門市) 114年1月3日20時23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3日20時19分許 2萬9,987元 114年1月3日20時24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3日20時26分許 2萬2,123元 114年1月3日20時37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華慶門市) 114年1月3日20時28分許 1萬5,123元 114年1月3日20時38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3日20時30分許 1萬1,123元 114年1月3日20時39分許 8,000元 44 辛○○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3日22時2分許 4萬9,967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3日22時19分許 6萬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臺灣銀行採購部無人銀行) 114年1月3日22時2分許 4萬9,968元 114年1月3日22時21分許 4萬元 45 D○○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1月3日19時54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3日20時4分許 5萬3,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中山堂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