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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37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黃柏家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金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金澄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金澄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該案並於110年11月19日確定在案。查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9年11月起至同年12月18日間另違反銀行法,經本院於112年6月15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7月2日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6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年8月,又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1月14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3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75條第2項、第75條之1第2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刑法第76條規定亦有明定,而刑法第76條但書所指情形(即緩刑期滿始為撤銷緩刑之裁定,其刑之宣告仍不失其效力),依同法第75條第2項、第75條之1第2項、第76條但書規定及立法理由說明,係指有第75條第1項及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事由聲請撤銷,並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者(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3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倘受刑人前案所受之緩刑宣告具有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而檢察官亦已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向管轄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縱使前案之緩刑宣告已期滿,法院仍應撤銷受刑人前案所受之緩刑宣告。

經查:

㈠受刑人之戶籍現設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樓,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114年度撤緩字第37卷[下稱本院卷]第19頁),是受刑人最後住所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對於本案聲請具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0年10月13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該案並於110年11月19日確定,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9年11月10日起至同年12月18日止故意另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經本院於112年6月15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嗣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7月2日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6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年8月,復經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113年11月14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3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11至14頁)、前揭各該判決書附卷可參,足認受刑人於上開緩刑宣告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又受刑人前案所受之緩刑宣告雖已於113年11月18日期滿,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本院卷第13頁),然受刑人前案所受之緩刑宣告乃具有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而聲請人已於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58號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即1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本案聲請,此有蓋有本院收文戳章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4日北檢力箴114執聲417字第1149020833號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5頁),經核本案聲請亦與刑法第75條第2項規定相符。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即應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受刑人前案所受之緩刑宣告,並無裁量之餘地。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所受之緩刑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柏家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37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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