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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6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翁毓潔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陸孝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094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3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陸孝順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陸孝順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於民國11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5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依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5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113年5月10日因停止戒治執行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行,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以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四、又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倘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審理事實之法院自不能遽行論以累犯、加重其刑,否則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案檢察官雖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中敘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並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中請法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惟檢察官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檢察官單純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揆諸上開說明,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本院自無從遽行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惟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仍經本院列為科刑審酌事由,是被告罪責尚無評價不足之虞。

五、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刑事處遇程序,本應知所警惕,猶漠視法令禁制,再次施用毒品,顯未知所戒慎,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亦未見戒除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徵諸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陳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審易卷第90-91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檢驗結果,均驗出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AB32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3頁),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丁煥哲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3094號
  被   告 陸孝順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陸孝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2617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6月確定,經與另案有期徒刑接續執行,於民國110年6
    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陸孝順另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署檢察官依臺北地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55號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依臺北地院112年度毒聲字
    第45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113年5月10日停止
    處分執行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陸孝順猶不知悔改,未能戒除毒癮
    ,知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
    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施用,竟仍基於施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113年7月9日晚間11時許,在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5
    樓房屋,以將海洛因摻入針筒後注射靜脈之方式,暨將甲基
    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
    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方於翌(10)日中午12時59分
    許,持臺北地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上開房屋,當場於屋內扣得
    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2支,復徵得在場之陸孝順同意採集
    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陸孝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以上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證明警方於上開時、地,扣得被告所有針筒2支之事實。 3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證明扣案針筒2支均檢出海洛因成分之事實。 4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113年7月3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同意採尿送驗,結果檢出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其施用前
    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施用
    後持有扣案針筒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請不另論罪。又被告係以一施用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處斷。再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及執行
    紀錄,此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附卷為憑,其於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
    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最低本刑。末查扣案之針筒2支,
    其內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
    應一體視為第一級毒品,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部
    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丁 煥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郭 夽 昕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699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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