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宥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宥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宥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6月、4月,經減刑及定刑後入監執行有期徒刑4年。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881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嗣受刑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07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受刑人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4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8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①至③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8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受刑人於111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考。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88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