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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90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林容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有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有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有賜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至3備註欄「編號1、2、3經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9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應更正為「編號1、2、3經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9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欄「113/03/28」應更正為「113年3月26日」),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應執行之刑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亦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3項,亦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同揭此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同理,若併罰之數罪先前已有定應執行之刑,卻因被告另犯他罪之確定判決,致須再重定數應執行刑時,亦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20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受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拘束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所揭示之法律見解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各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確定,且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4年2月25日)之前所為,又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等件在卷可稽,依法自有管轄權,從而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核無不合。

㈡固然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聲字第9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有該裁定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本案聲請人係就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即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另定應執行刑,核屬可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尚不生抵觸前揭裁定實質確定力之問題,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本院已函請受刑人就如何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未遂罪,罪質相同,犯罪態樣及手段近似,犯罪時間在民國113年3月26日至同年月28日,時間相近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本院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定刑意見迄今未獲回覆,已予其表達意見之機會,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 容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90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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