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六條第一、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執行羈押,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