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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五五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徐世禎郭惠玲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五五二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捌公克,淨重零點壹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

(一)被告甲○○於採尿之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晚間十一許前九十六小時內於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二一號偵查卷第四頁參照);而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百分之七十於二十四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百分之九十於九十六小時內自尿中排出,惟由於目前國內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之檢驗僅為鑑定是否呈陽性反應,尚未定其含量,且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然最長可能不會超過四日,此分別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以八十一年九月八日、同年二月八日(八一)藥檢壹字第八一一四八八五號、第00一一五六號函示明確。雖於文獻報告中確實有藥品或食物因交叉反應,可在尿液測試中產生偽陽性之海洛因、安非他命反應,然利用精密的儀器分析,將可排除偽陽性之可能,得到正確的答案,而目前最常採用之確認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於法務部檢驗合格之良好操作條件檢測單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做藥物及代謝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八十三年四月七日(八三)北總內字第0三0五九號函示可憑;上開函示均為科學上之專業解釋,足為本院判斷之依據。而前開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為初步檢驗、確認檢驗,其結果信而有徵,足以排除偽陽性之可能,可資為本院認定之依據。被告曾於前開採尿時間前九十六小時內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已臻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於八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判決確定,同年十一月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可考,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五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

(三)扣案透明晶體一包(毛重0.二八公克,淨重0.一一公克,驗餘淨重0.一公克),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北市鑑毒字第六二三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前開偵查卷第三十八頁參照),該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鑑驗方法,其結果信而有徵,足資為憑,足認扣案藥物一包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而扣案施用毒品器具一套,為一般感冒藥水之塑膠瓶、與塑膠軟管等物所組成,業經本院勘驗屬實,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且非被告所有,此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同一偵查卷第十二頁背面參照),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附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 法 官 徐世禎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五五二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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