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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八三四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八三四號

公訴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八0九號),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磅秤)袋壹個沒收銷燬,扣案藥鏟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楊代華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八三四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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