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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7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程暉李宜娟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67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美工刀刀片半節沒收。

事實

一、甲○○於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93年8月23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20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94年5月4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95年7月20日上午9時許,攜帶其所有客觀上可為兇器之美工刀刀片半節,進入乙○○設在臺北縣石碇鄉○○路○段7號之「明錠有限公司」,竊取PVC電纜線得手後,當場以該美工刀剝除電纜線外皮取得銅線,甫離去即為巡邏警員所查獲,並扣得贓物銅線約3.5公斤及上開美工刀刀片半節。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羈押庭訊時,均坦白承認上開犯罪事實,核與被害人即證人乙○○證述情節相符(見95年度偵字第15405號偵查卷宗第10、11頁、本院95年9月15日審判筆錄第2至4頁),並有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相片11張(同前偵查卷宗第12頁、第24頁至第29頁)、扣案美工刀刀片半節可稽。被告雖於審理時否認伊有攜帶美刀工行竊之事實,辯稱該美工刀是伊為了剝除電纜線皮,才在明錠有限公司工廠地上找的,並不是伊所帶去的云云,惟查被告已於警詢及本院95年7月21日羈押庭訊中供稱伊攜帶1把美工刀去明錠有限公司偷電纜線,得手後就以該美工刀剝除電纜線外皮等語(同前偵查卷宗第8頁、95年度聲羈字第332號第5頁),復有證人乙○○證稱該美工刀並非明錠有限公司所有等語(本院95年9月15日審判筆錄第3頁),是被告事後翻異,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並不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經查被告攜帶之美工刀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一種兇器。被告攜帶兇器而竊盜,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被告以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20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4年5月4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刑事卷宗足憑,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之例,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有多次刑案紀錄,已如前述,足認被告素行不佳,惟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犯罪所生危害非鉅,被害人亦當庭表示原諒被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美工刀刀片半節,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屬於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述在卷(95年度聲羈字第332號第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友寧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賴秀蘭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70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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