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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82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82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羈押中)

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至五之犯罪時間欄,均應補充記載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理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著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補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827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