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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德民孫曉青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天福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昌律師
被告
曹曉萍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上開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

度偵字第八○七五號、第九五五六號、第一七○一二號、第一七

一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天福、曹曉萍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影響上櫃公司茂迪股份有限公司股價部分:

⑴張天福係以買賣股票為業之投資人;曹曉萍則係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証證券公司)之營業員。二人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間起,基於意圖影響上櫃公司茂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迪公司)股價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曹曉萍提供自身親友曹省一、曹鍾竹英、曹智惠、曹惠芬等人為人頭,張天福則以胞姊張良貴、姊夫楊三農、友人賴鼎中(原名賴南光)、陳𥐩亘(賴鼎中配偶)、蔡有利、李松明、張學良、陳如切、陳軒璽、鄭儀儁、陳宜蕙等人為人頭,在台証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開立證券交易帳戶,受託人均為張天福,張員並以其下單數量龐大為由,要求台証證券公司由曹曉萍及助理營業員范佳惠、張巧雲、鐘心妤、謝佩君等五人專責配合下單,而曹曉萍等人除領取台証證券公司之薪資外,另由張天福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以下未註明外國貨幣者即指新臺幣)二百餘萬元至六百餘萬元不等之服務費及分紅予曹曉萍後,曹曉萍再從中各支付數萬元不等之津貼予范佳惠、張巧雲、鐘心妤、謝佩君等四人。又張天福、曹曉萍另以張天福及曹省一、曹鍾竹英、曹惠芬、張良貴、楊三農、賴鼎中、陳𥐩亘、蔡有利、李松明、張學良、陳如切、陳軒璽、陳宜蕙等人頭在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易帳戶,因曹曉萍具證券營業員身份,不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故以曹智惠為該等人頭帳戶之受託人,惟實際下單者均為曹曉萍,或由曹曉萍委由其夫即統一證券公司東興分公司營業員吳安祺下單(關於張天福使用帳戶部分,詳如附件一所示蒞庭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三月九日所提資料)。

⑵張天福、曹曉萍二人自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開始進場買賣茂迪公司股票,迨九十四年七月中旬,茂迪公司股價大幅上漲,自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股價四百三十九元開始上漲,至九十四年八月十日除權除息前股價為六百五十九元,漲幅達百分之五十點一一,而二人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同年八月十八日止之期間內,有明顯影響股價及相對成交之情形:

①張天福及曹曉萍以前述人頭戶在台証證券公司及統一證券公司,共買進茂迪公司股票九千六百五十七仟股(占此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百分之十九點三四)、賣出七千九百十七仟股(占此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百分之十五點八六),計有十四個營業日(即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同年月十九日、同年月二十日、同年八月一日、同年月二日、同年月三日、同年月四日、同年月八日、同年月九日、同年月十日、同年月十一日、同年月十六日、同年月十七日、同年月十八日)之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有十六個營業日(即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同年月十九日、同年月二十日、同年八月一日、同年月二日、同年月三日、同年月四日、同年月八日、同年月九日、同年月十日、同年月十一日、同年月十二日、同年月十五日、同年月十六日、同年月十七日、同年月十八日)之自己與自己或人頭帳戶間相對成交三千六百零七仟股,各占該等人頭帳戶買進及賣出數量百分之三十七點三五及百分之四十五點五六。

②茂迪公司股票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辦理除權除息,惟除權除息前二十一個營業日中,張天福及其人頭戶之交易量中,有八個營業日(含開盤前,即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同年月十五日、同年八月一日、同年月二日、同年月三日、同年月八日、同年月九日、同年月十日),其委託買進或賣出均足以影響股價之情形,且集中於八月初除權除息日前(除九十四年八月一日為賣出影響股價外,其他營業日皆為買進影響股價),有五個營業日(即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同年八月二日、同年月八日、同年月九日、同年月十日)於收盤前十分鐘以高於前盤成交價或漲停價格委託買進之情形(影響股價之細節詳如附件二所示)。

③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除權除息日茂迪公司股票成交量達六千三百二十一仟股,張天福藉機大量出貨以確保獲利,總計買進九百四十二仟股,買進金額為三億九千八百五十八萬九千五百元,賣出一千六百九十三仟股,賣出金額為七億二千四百三十四萬一千元,賣超七百五十一仟股,賣超金額達三億二千五百七十五萬一千五百元。

④張天福等人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止之持股餘額為三千三百七十一仟股,為維持其獲利,仍持續影響股價,其於除權除息後六個營業日(即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至同年月十八日間之六個營業日)中,有五個營業日(即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同年月十二日、同年月十六日至同年月十八日)委託買進影響股價之情形;有六個營業日(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同年月十二日、同年月十五日至同年月十八日)於收盤前10分鐘以高於前盤成交價或漲停價格委託買進之情形。又其除於盤中拉升價格後委託賣出外,另發現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同年月十二日、同年月十五日、同年月十六日、同年月十八日有於收盤前十分鐘以高於前盤成交價或漲停價格委託買進而後於盤後定價交易出貨之情形(影響股價之細節詳如附件二所示)。

⑶嗣茂迪公司股票於除權除息後,仍繼續上漲,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收盤價為四百十六點五元,同年十月五日收盤價為五百三十五元,漲幅達百分之二十八點四五,而張天福、曹曉萍於此期間內,仍有影響股價及相對成交之情形:

①利用自身及人頭帳戶買進茂迪公司股票一萬一千三百七十七仟股(占此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百分之十六點三三),賣出一萬二千九百八十三仟股(占此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百分之十八點六四),計有十三個營業日(即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至同年月二十五日、同年月三十一日、同年九月二日、同年月五日、同年月六日、同年月八日、同年月九日、同年月十二日、同年月二十日、同年月二十七日)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

②有三十一個營業日(即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同年月二十二日至同年月二十六日、同年月二十九日至同年月三十一日、同年九月二日、同年月五日至同年月九日、同年月十二日至同年月十六日、同年月十九日至同年月二十二日、同年月二十七日至同年月三十日、同年十月三日至同年月五日)由自身或人頭帳戶間相互買賣,相對成交達五千六百十七仟股,該集團買進及賣出成交量均達該股市場成交量之百分之四十九點三七及百分之四十三點二六。

③另有十三個營業日(即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同年月二十三日、同年月三十日、同年月三十一日、同年九月二日、同年月五日至同年月八日、同年月十九日、同年月二十七日、同年月二十八日、同年十月三日)有影響股價向上之情形(影響股價之細節詳如附件三所示)。

⑷張天福於茂迪公司股票除權除息前大量買超影響股價,且於除權除息日當日大量出貨確保獲利,待除權除息日後,仍繼續影響股價,其中自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開始進場交易茂迪公司股票,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賣出全數持股,期間共計買進、賣出一萬二千一百七十八仟股,買進金額為四十四億八千六百九十二萬八千元,賣出金額為四十六億四千八百零三萬零五百元,獲利金額為一億六千一百一十萬二千五百元。且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再度進場,迄同年十月五日止,共計買進二萬零七十一仟股,買進金額為九十二億七千九百一十三萬七千元,賣出一萬九千九百三十七仟股,賣出金額為八十六億三千七百一十四萬二千五百元。另於除權除息前一營業日持股餘額為二千五百八十八仟股,配發現金股利為六百九十二萬六千七百八十二元,連同股票股利為一千五百三十四仟股,故九十四年十月五日持股餘額為一千六百六十八仟股,依九十四年十月五日收盤價五百三十五元計算,張天福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同年十月五日止之獲利為二億五千七百三十一萬二千二百八十二元。總計張天福自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同年十月五日止,共獲利四億一千八百四十一萬四千七百八十二元,而曹曉萍等人於該期間共獲得張天福所給付之服務費及分紅共計四千五百三十萬一千九百三十元。

㈡影響上櫃公司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股價部分:

⑴張天福、曹曉萍二人於九十四年十一月間,復基於意圖影響上櫃公司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宏公司)股價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台証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及統一證券公司東興分公司開立張天福本人之股票帳戶,並由張天福指示曹曉萍下單至台証證券公司,或由曹曉萍直接分單後,再委由其夫吳安祺向統一證券公司下單,張天福則每月支付三百萬元至六百萬元不等之服務費及分紅予曹曉萍。

⑵華宏公司股票股價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一百四十八元開始緩步上揚,至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收盤價為二百四十七元,漲幅達百分之六十六點八九,而張天福、曹曉萍二人於此期間內,有買賣集中且明顯影響股價及相對成交之情形:

①張天福及曹曉萍於上述期間,在台証證券公司、統一證券公司共買進華宏公司股票一萬五千四百九十七仟股(占此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百分之十二點一三)、賣出一萬五千一百七十六仟股(占此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百分之十一點八七),計有十五個營業日(即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同年月二十四日、同年月二十五日、同年二月三日、同年月六日、同年月七日、同年月十三日、同年月十五日、同年月十六日、同年月二十日、同年月二十一日、同年月二十三日、同年月二十四日、同年月二十七日)買賣數量超過該股票當日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有二十個營業日(即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同年月二十八日、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至同年月二十日、同年月二十四日、同年月二十五日、同年二月三日、同年月六日、同年月七日、同年月九日、同年月十三日、同年月十五日至同年月十七日、同年月二十日、同年月二十三日、同年月二十四日)之相對成交數量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五以上,合計七千五百七十七仟股,足以影響華宏公司股票之股價。

②張天福於上述期間內,分別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同年月、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同年月十八日、同年月二十五日、同年二月三日、同年月六日、同年月七日、同年月九日、同年月十五日、同年月十六日、同年月十七日、同年月二十日、同年月二十三日,有向上影響該股股價之情形;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同年月二十三日,有向下影響該股股價之情形;且於九十五年二月三日、同年月十三日、同年月二十四日,有以漲停鎖住至收盤之情形(影響股價之細節詳如附件四所示)。

③張天福於上述買賣華宏公司股票期間前後,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止,買進一千七百八十仟股、賣出一千七百五十五仟股,相對成交三百二十七仟股;自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至同年月二月十五日止,買進八千二百三十五仟股、賣出四千九百四十七仟股,相對成交三千零四十六仟股;自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至同年月二十七日止,買進五千七百七十七仟股、賣出八千五百二十九仟股,相對成交四千二百三十五仟股。

⑶華宏公司股價,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至同年十一月二十日期間,期初最高價為一百四十七點五元,期末為一百四十六元,跌幅為一點零二元。嗣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期間,華宏公司股價初期為每股一百四十八元,末期最高價為二百四十七元,漲幅達百分之六十六點八九,惟該期間同類股漲幅為百分之十八點八三,大盤漲幅為百分十五點零五,而張天福於上述期間,以集中買賣、相對成交之手法買賣華宏公司股票,明顯影響華宏公司之股價,總計張天福於上述期間買賣華宏公司股票,已實現獲利約為五千一百三十萬八千元,未實現獲利約為八百七十九萬九千元。

㈢因認張天福、曹曉萍係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涉犯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則著有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要旨可參。

三、公訴人認被告張天福、曹曉萍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張天福、曹曉萍之陳述、證人謝佩君、張巧雲、鐘心妤、范佳惠、吳安祺、曹省一、曹鍾竹英、曹智惠、張良貴、賴鼎中、蔡有利、李松明、陳如切、陳宜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檯買賣中心)所出具關於茂迪公司股票分析報告二份、附件資料、張天福及人頭帳戶開戶資料、曹曉萍自九十四年一月至同年十月領取張天福款項統計表、張天福使用電話號碼二八七六七八○六號、○九三六二二二二八三號、曹曉萍使用電話號碼○○○○○○○○○○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錄音光碟、櫃檯買賣中心所出具關於華宏公司股票分析報告及附件資料、張天福開戶、買賣華宏公司股票委託書及錄音譯文、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搜索台証證券公司扣押物品(即買賣委託書六十一冊、交易明細表十八冊、人頭戶存摺三冊、人頭帳十四冊、存摺影本四冊、交易明細報表一冊、張天福銀行對帳單一冊、受託買賣資料四冊、人頭戶資料二冊、帳號表四冊、銀行存取匯款傳票一冊、照片二張、被告張天福背景評估一冊、曹曉萍人事資料一冊)、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搜索被告張天福住處扣押物品(即印鑑章二十三枚、對帳單四冊、存摺七十五本、證券存摺三十七本、記事本一冊、文件資料八冊)、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搜索被告曹曉萍住處扣押物品(即被告張天福存摺八十四冊、吳安祺存摺一冊、賴鼎中存摺五冊、張學良存摺七冊、曹智惠存摺九冊、楊三農存摺二冊、曹省一存摺七冊、陳如切存摺六冊、李松明存摺七冊、張良貴存摺二冊、蔡有利存摺七冊、曹曉萍存摺九冊、賴南光存摺七冊、曹惠芬存摺七冊、曹鍾竹英存摺八冊、曹盛明存摺二冊、陳軒璽存摺一冊)為論據。

四、被告張天福、曹曉萍坦稱及答辯內容:訊據被告張天福固坦稱於上開期間,曾使用如附件一編號二至九、一二至一七、一九至二五、二七至三一、三三至四三、四五至五三、五四至五六、五八、五九號所示之證券帳戶,向任職台証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之營業員即被告曹曉萍或透過被告曹曉萍轉向統一證券公司東興分公司營業員吳安祺(即被告曹曉萍之夫)下單委託買賣股票,其中附件一編號二至九、一二至一七、二○至二五、二七至三一、三三至四

三、四五至五三、五五、五六、五八、五九號所示之證券帳戶內之資金為其自有資金,且於如附件二至四所示之時間,以如附件二至四所示之價格、數量下單委託買賣茂迪公司、華宏公司股票,而分別於如附件二至四所示之時間,以如附件二至四所示之數量及價格成交等情;被告曹曉萍固坦稱其為台証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之營業員,曾於如附件二至四所示之時間,接受被告張天福之委託而以如附件二至四所示之價格、數量下單買賣茂迪公司、華宏公司股票,上開委託則分別於如附件二至四所示之時間,以如附件二至四所示之數量及價格成交,其中如附件一所示台証證券公司證券帳戶部分,係由其及助理營業員一同喊單、下單,如附件一所示統一證券公司證券帳戶部分則係透過其配偶即在統一證券公司任職之吳安祺下單等情,惟被告二人均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行為,被告張天福辯稱:附件一所示之帳戶,伊並未使用如附件一編號一、一○、一一、一八、二六、三二、四四、五七號所示之鄭儀儁、陳宜蕙、曹曉萍、陳𥐩亘、賴鼎中、張學良、李松明證券帳戶下單,上開帳戶均由上開開戶人自行使用下單;另如附件一編號一九、五四號之侯姿伶、楊三農帳戶,雖由伊決定下單買賣,但上開二帳戶內資金均為侯姿伶、楊三農自有資金,盈虧由侯姿伶、楊三農自己負擔,是上開帳戶應非伊所使用之人頭戶。另伊係因融資額度上限之原因而使用他人之帳戶,並無任何非法炒作之意圖,而相對成交係因現金調度、融資額度之原因所致,且伊於下單委託買賣股票時,亦無從得知當日成交量占市場總成交量之多少。本案伊係因看好茂迪公司及華宏公司之產業及獲利前景而購入茂迪公司、華宏公司股票,伊並無影響茂迪公司、華宏公司股票價格及引誘他人投資之意圖等語;被告曹曉萍辯稱:伊為營業員,伊之證券帳戶不能融資或融券,伊並未將自己之證券帳戶提供給張天福使用。另就如附件二至四所示之下單,伊均係依照張天福指示之股票名稱、數量及價格下單,伊並無影響股價之意圖之行為。另伊本應係向公司領取按每月成交量萬分之三計算之業績獎金,但因公司將上開部分一起退傭給張天福,伊才向張天福領取,而業績獎金之數額係按成交量計算,與張天福買賣股票之盈虧無關等語。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證據能力部分:

⑴本案櫃檯買賣中心就本案茂迪公司、華宏公司出具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為證人劉弟勇參與製作過程並加以審核,業據證人劉弟勇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屬實(見本院卷六第一七六頁至第一八八頁),是上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之內容,係屬證人於本院審理庭時所為之證述意見,而被告、辯護人等,就上開分析意見書上所載之內容,已有充分對證人行交互詰問之機會,對於其權利保障亦無不足,是上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所載內容,自具備證據能力。

⑵被告張天福、曹曉萍及其選任辯護人、公訴人對於以下本院作為判斷依據之各項證據資料,均同意或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供述及書面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㈡實體認定部分:

⑴本案被告張天福係以買賣股票為業之投資人,除持有及下單委託買賣茂迪公司、華宏公司股票外,與茂迪公司、華宏公司之經營運作並無任何直接、間接之關係,而被告張天福於上開期間,曾使用如附件一編號二至九、一二至一七、一九至二五、二七至三一、三三至四三、四五至五三、五四至五

六、五八、五九號所示之證券帳戶,向任職台証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之營業員即被告曹曉萍或透過被告曹曉萍轉向統一證券公司東興分公司營業員吳安祺下單委託買賣股票,其中附件一編號二至九、一二至一七、二○至二五、二七至三一、三三至四三、四五至五三、五五、五六、五八、五九號所示之證券帳戶內之資金為被告張天福之自有資金,被告張天福並於如附件二至四所示之時間,以如附件二至四所示之價格、數量,使用如附件一編號二至九、一二至一七、一九至

二五、二七至三一、三三至四三、四五至五三、五四至五六、五八、五九號所示之證券帳戶下單委託買賣茂迪公司、華宏公司股票,而該等委託分別於如附件二至四所示之時間,以如附件二至四所示之數量及價格成交等情,為被告張天福、曹曉萍所坦稱,核與證人謝佩君、張巧雲、鐘心妤、范佳惠、吳安祺、曹省一、曹鍾竹英、曹智惠、張良貴、賴鼎中、蔡有利、李松明、陳如切、陳宜蕙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櫃檯買賣中心就本案茂迪公司、華宏公司股票出具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三份之附件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七○一一號卷二第五五頁至第三六六頁、本院茂迪公司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至同年十月一日分析意見書卷第四○頁至第二八三頁)在卷可資佐證,自堪信上開事實為真實。

⑵本案被告張天福集團帳戶(即應合併視為單一個體加以分析判斷對於茂迪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有無影響之帳戶)認定:

①按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所明定,而分析上開規定之內容,係處罰同一行為人對於自己及他人所開立之證券帳戶有「實際決定」何時以何價格買進或賣出若干數量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能力,並因而利用自己及他人所開立之證券帳戶委託下單買賣某種有價證券以達非法炒作目的之行為,至於證券帳戶內之資金究為何人所有或盈虧由何人負擔,則非所問。

②本案如附件一編號一九、五四號所示之證人侯姿伶、楊三農證券帳戶,係由被告張天福使用而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同年月十五日間陸續買賣茂迪公司股票等情,已如前述,而上開二證券帳戶何時以何價格下單委託買進或賣出若干數量之茂迪公司股票,均為被告張天福所決定等情,亦為被告張天福所承認,核與證人侯姿伶、楊三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具結證述情節(見本院卷七第二○八頁至第二一一頁、第二一五頁、第二一六頁)相符,是依據前開規定及說明,如附表一編號一九、五四號所示之證人侯姿伶、楊三農證券帳戶中有關買賣茂迪公司股票之部分,自應與被告張天福所開立及附件一編號二至九、一二至一七、二○至二五、二七至三

一、三三至四三、四五至五三、五五、五六、五八、五九號所示之證券帳戶買賣茂迪公司股票部分合併視為單一個體加以分析判斷對於茂迪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有無影響,被告張天福前開所辯,於法不合,難以憑採。

③至於如附件一編號一、一○、一一、一八、二六、三二、四

四、五七號所示之證人鄭儀儁、陳宜蕙、曹曉萍、陳𥐩亘、賴鼎中、張學良、李松明證券帳戶,為上開證人及被告曹曉萍所個人使用,並未交付被告張天福使用等情,亦分經被告曹曉萍、證人賴鼎中、李松明、陳𥐩亘、鄭儀儁、張學良、陳宜蕙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可按(分見本院卷六第二○二頁背面、本院卷七第二一二頁至第二一四頁、第二一六頁背面至第二一八頁、本院卷八第三頁至第八頁),並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證券部以九十七年六月四日以九七部證經字第○○一九五號函檢附證人陳宜蕙證券帳戶之相關資料(見本院卷七第二二四頁至第二五○頁)、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七年六月十日以(九七)中證字第四一六號函檢附證人李松明證券帳戶之相關資料(見同上卷第二五一頁至第二六七頁)、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七年六月九日所發(九七)寶經龍潭字第○六四七○號函附證人陳𥐩亘證券帳戶之相關資料(見同上卷第二六八頁至第二七五頁)、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寧分公司於九十七年所發(九七)元證北寧字第九七○六○○一號函附證人張學良證券帳戶之相關資料(見同上卷第二七六頁至第二八三頁)、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所發鼎證經字第○九七○○○○三九二號函附陳宜蕙證券帳戶之相關資料(見同上卷第二八四頁至第二九○頁)、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發(九六)元證經字第○八五八號函附證人賴鼎中證券帳戶之相關資料(見同上卷第二九三頁至第三○八頁)、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所發(九七)元證莊字第○五九七號函附證人鄭儀儁證券帳戶之相關資料(見同上卷第二九二頁、第三○九頁至第三一六頁)在卷可資佐證,本案上開證券帳戶應各為上開證人鄭儀儁等人、被告曹曉萍個人使用,均未交付被告張天福使用等情,足堪認定,被告張天福所辯其未使用如附件一編號一、一○、一一、一八、二六、三二、四四、五七號所示之證券帳戶一節,應屬可採。

⑶被告張天福就買賣茂迪公司、華宏公司股票時,並無抬高茂迪公司、華宏公司股價之意圖認定依據:

①按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時,準用前條規定。前述條文之主觀要件為「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亦即不顧該有價證券實際表彰之價值,而單純意圖抬高或壓低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誤導他人認該有價證券之買賣熱絡進而從事買賣該有價證券之行為,造成該有價證券市場價格抬高及壓低之情形,客觀要件為「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該有價證券」,亦即於特定期間內逐日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高買價之價格或以最高之價格買入,或於特定期間,以低於平均賣價、接近最低賣出之價格或以最低之價格賣出而言,故如行為人主觀上有拉抬或壓抑價格之意圖,就特定之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即屬違反該規定,而構成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最高法院著有七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五八六一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亦著有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九號、九十六年度上更㈡字第六五二號、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二一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另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禁止「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之行為;違反該項禁止規定者,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論科。其目的係在使有價證券之價格能在自由市場正常供需競價下產生,避免遭受特定人操控,以維持證券價格之自由化,而維護投資大眾之利益。故必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或操縱股票市場行情之意圖,客觀上有對於某種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行為,始克成立。所謂「連續以高價買入」,固指於特定期間內,逐日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之價格,或以最高之價格買入而言。惟影響股票市場價格之因素甚眾,舉凡股票發行公司之產值、業績、發展潛力、經營者之能力、形象、配發股利之多寡、整體經濟景氣,及其他各種非經濟性之因素等,均足以影響股票之價格。且我國關於證券交易之法令,除每日有法定漲、跌停板限制及部分特殊規定外,並未限制每人每日買賣各類股票之數量及價格,亦無禁止投資人連續買賣股票之規定。而投資人買賣股票之目的,本在謀取利潤,是其於交易市場中逢低買進,逢高賣出,應屬正常現象;縱有連續多日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異常交易情形,亦未必絕對係出於故意炒作所致。況股票價格係受供給與需求平衡與否之影響,若需求大於供給或需求小於供給,必然造成價格之變動。若行為人純係基於上開經濟性因素之判斷,自認有利可圖,而有連續高價買入股票之行為,縱因而獲有利益,或造成股票價格上漲之情形,若無積極證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操縱或炒作股票價格之意圖者,仍不能遽依上述規定論科,最高法院亦著有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三號裁判要旨可參。

②茂迪公司部分:

⒈本案茂迪公司九十四年一月自結營收及稅前純益分別為二億七千三百八十二萬一千元、七千零九十三萬二千元,較去年同期分別成長百分之一百六十四點三五及百分之三百三十點九六;九十四年二月自結營收及稅前純益初估為二億五千二百七十五萬元、五千五百二十四萬一千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一百零一點六一及百分之一百五十八點六四,累計一至二月營收及稅前純益分別為五億二千六百五十七萬元及一億二千七百九十五萬一千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一百三十點九二及百分之二百三十八點三三;九十四年三月自結營收及稅前純益初估為二億七千二百九十七萬五千元、七千三百六十七萬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一百零一點四七及百分之二百二十七點七八,累計一至三月營收及稅前純益分別為七億九千九百五十四萬五千元及二億零一百六十二萬一千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一百零五點五六及百分之二百二十三點四五,依目前股本四億九千八百零九萬七千元計算,累計一至三月EPS為四點零五元;九十四年四月自結營收及稅前純益初估為三億一千一百四十九萬三千元及八千四百六十三萬五千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一百二十九點九及百分之二百七十六點五七,分別達成已公布第二季財務預測之百分之三十一點六四及百分之三十三點八,累計一至四月營收及稅前純益分別為十一億一千一百零三萬八千元及二億八千六百二十五萬六千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一百一十一點八五及百分二百三十七點五三,依目前股本四億九千八百零九萬七千元計算,累計一至四月EPS為五點七五元;九十四年五月自結營收及稅前純益初估為三億三千一百一十一萬二千元及九千三百四十三萬七千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九十六點六一及百分之二百零五點六七,分別達成已公布第二季財務預測之百分之六十五點二七及百分之七十一點一二,累計一至五月營收及稅前純益分別為十四億四千二百一十五萬一千元及三億七千九百六十九萬四千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一百零八點一四及百分二百二十九點一九,依目前股本四億九千八百零九萬七千元計算,累計一至五月EPS為七點六二元;九十四年六月自結營收及稅前純益初估為三億七千八百二十九萬四千元及一億零六百八十四萬四千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九十五點七九及百分之一百六十二點七二,分別達成已公布第二季財務預測之百分之一百零三點六九及百分之一百一十三點七九,累計一至六月營收及稅前純益分別為十八億二千零四十四萬五千元及四億八千六百五十三萬九千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一百零五點四五及百分二百一十一點八六,依目前股本四億九千八百零九萬七千元計算,累計一至六月EPS為九點六八元;九十四年七月自結營收及稅前純益初估為四億零九百五十三萬九千元及一億一千八百零八萬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九十四點一二及百分之一百五十二點四一,累計一至七月營收及稅前純益分別為二十二億二千九百九十八萬四千元及六億零四百六十一萬九千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一百零三點二七及百分一百九十四點四五,依除權後股本八億一千二百二十五萬六千元計算,累計一至七月EPS為七點四四元;九十四年八月自結營收及稅前純益初估為四億六千四百四十九萬三千元及一億三千九百四十六萬二千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七十七點○四及百分之一百二十四點四四,累計一至八月營收及稅前純益分別為二十六億九千四百四十七萬八千元及七億四千三百五十萬三千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九十八點二一及百分一百七十七點九七,依目前股本八億一千二百二十五萬六千元計算,累計一至八月EPS為九點一二元;九十四年九月自結營收及稅前純益初估為五億二千二百二十三萬七千元及一億四千六百四十五萬二千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一百三十三點二二及百分之一百三十三點一五,累計一至九月營收及稅前純益分別為三十二億一千六百七十一萬六千元及八億八千九百九十五萬六千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一百零三點一六及百分一百六十九點四五,依目前股本八億一千二百二十五萬六千元計算,累計一至九月EPS為十點九六元;九十四年十月自結營收及稅前純益初估為五億五千四百三十四萬二千元及一億六千七百八十萬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一百一十九點一八及百分之一百七十點一三,累計一至十月營收及稅前純益分別為三十七億七千一百零五萬八千元及十億五千五百四十九萬八千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一百零五點三七及百分一百六十九點五五,依目前股本八億一千二百二十五萬六千元計算,累計一至十月EPS為十二點六四元;茂迪公司於九十四年度EPS為十四點一九元,為櫃檯買賣中心九十四年度每股稅前純益排名第一名之上櫃公司;另茂迪公司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發布「本公司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召開股東會通過提高投資大陸額度上限至二億元,主要係投資大陸太陽能晶圓廠,前項投資太陽能晶圓廠投資計畫,目前仍在規劃階段,有關投資金額大小及投資時間等細節目前尚未確定,未來等細節確定將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才會對大陸正式投資,並依法發布相關訊息與投資大眾」、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發布「董事會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決議發放股票股利五點九二六元(每仟股配發五百九十二點六股)、現金股利二點六七六五元(每仟股配發二千六百七十六點五元」,分別有本院上網列印之茂迪公司提供重大訊息詳細內容(見本院卷七第二七頁、第二九頁、第三八頁、第四一頁、第四四頁、第四九頁、第五九頁、第六一頁、第六三頁、第六七頁、第四六頁、第五四頁)及櫃檯買賣中心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發證櫃交字第○九七○○○○九一四號函覆資料(見本院卷六第一○八頁)在卷可參,可知茂迪公司於九十四年及本案查核期間前後及查核期間,係屬營收、獲利、業績穩健且經營運作狀況良好之上櫃公司。

⒉另相關財經新聞媒體於本案查核期間即九十四年七月至十月間,亦先後有茂迪九十四年六月產能利用率再度攀高,於九十四年七月業績如市場預料突破四億元關卡,續創新紀錄,在公司業績表現符合市場預期之成長動能下,另油價續創六十一點八九億元歷史新高價,使得再生能源題材再度發酵,激勵茂迪股價走勢強勁;茂迪今年產能已被客戶預訂一空,另公司第三條新產線也於今年第二季順利投入量產,直至第二季在公司料況掌握度有效提高下,營收才一舉突破十億元大關(工商時報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第一七版、財訊快報九十四年七月四日第一一版、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第一二版、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第一一版、九十四年八月一日第一○版、九十四年八月四日第一二版、九十四年八月八日第一○版、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第一一版)、茂迪公司係從事太陽能電池業,經檢視九十四年上半年實際業績表現,營收及獲利均同步倍增,營運表現頗為亮麗,九十四年七、八月業績仍不斷創新高(財訊快報九十四年九月五日第一一版)、茂迪公司在公司料況掌握度不斷提高,業績可望不斷攀高,預計第四季業績可順利續創新高記錄,雖然缺料為茂迪、益通等太陽能電池廠未來業界成長性添變數,然此亦有助於產品價格的維持,且茂迪、益通二公司至明年底產能都已被預訂一空,部分客戶訂單甚至已排至九十六年,讓公司未來業績成長奠定穩固基礎;另茂迪還積極朝上游領域整合,目前該公司已自行投入矽晶圓切片,面對市場熱度不減,公司料況掌握度不斷提高下,茂迪、益通九月業績可望持續攀高,茂迪第三季總營收將逾十三點五億元,將較第二季再成長逾三成,第四季有機會進一步挑戰十八億元(財訊快報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五版、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版、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第一二版)、在國內屬於相對陌生之太陽能電池產業,人才絕對是靈魂,茂迪太陽能光電事業部總經理左元淮是留美太陽能電池博士,另就全球排行來看,茂迪大約是落在第九名到第十名之間(工商時報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第四版)、茂迪在一片缺料聲中,業績已連續四個月創新高,目前市場也傳出該公司最近取得一大批原材料,在產能陸續開出下,預期未來幾個月業績都有持續攀高實力,加上外資與投信法人已連續二天買超超過八百五十張,塑造茂迪獨強走勢(工商時報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C三版)、美國紐約近期簽署一項太陽能補助法案,給予買賣太陽能設備雙方免稅優惠,金額補助上限由三千七百五十美金提高到五千美金,裝設太陽能設備最多抵減個人所得稅達百分之二十五;中國大陸亦順利通過再生能源法,預計明年初施行,可以預見美國及中國大陸太陽能電池市場不僅將帶動全球太陽能電池產業持續成長,也將為國內相關業者創造更大市場商機(財訊快報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五版)、美國總統布希於九十四年八月正式簽署再生能源法案,未來美國安裝太陽能系統的家庭用戶、企業可獲得一定比例之稅金回饋,業者預估此法案將有效刺激美國再生能源市場需求顯著增加,對於全球太陽能電池市場也頗具正面意義,不過業者表示短期內太陽能電池市場供不應求情況應不會改變(財訊快報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一一版)、國際油價於九十四年七月間,因原油市場投資人認為目前煉油廠的產能可能無法完全供應今年冬季相關燃料油之供應、颶風丹尼斯可能侵襲美國墨西哥灣一帶等因素,導致油價續漲至每桶六十一美金(財訊快報九十四年七月四日頭版、九十四年七月九日頭版)、國際油價於九十四年八月間因沙烏地阿拉伯國王病逝產生之後原油是否能如常出口疑慮、美國煉油廠意外頻傳、伊拉克發生大停電導致港口運作停擺無法如期出港運送近一百六十萬原油、強烈颶風卡崔娜襲擊墨西哥灣之能源生產重鎮以致美國在該區域逾百分之四十原油產能及約百分之八點五之煉製產能停擺等各種原因之影響,導致油價竄升突破每桶七十美金之大關(財訊快報九十四年八月三日第九版、九十四年八月八日第三版、工商時報九十四年八月七日頭版、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第四版)等利多消息出現,有相關媒體新聞報導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六五頁、第六六頁、第六八頁、第七○頁、第七三頁、第七六頁、第七七頁、第七九頁、第八二頁、第八四頁、第八七頁、第九○頁、第九二頁、第九三頁、第九五頁、第九八頁、第九九頁、第一○○頁、第一○四頁、第一○六頁至第一○九頁),另外資、投信、自營商於九十四年本案查核期間前(即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月七月八日止),每週均有買賣茂迪公司股票之情形,週買超數量合計在十三仟股至一千四百二十九仟股間,週賣超數量合計在四十九仟股至三百七十一仟股間;於涵蓋本案查核期間(即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同年十月七日止),每週均有買賣茂迪公司股票之情形,週買超數量合計在四十仟股至二千四百五十六仟股(零股為三十二股)間,週賣超數量合計在七仟股至一千五百六十仟股間;本案查核期間後(即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每週均有買賣茂迪公司股票之情形,週買超數量合計在六百八十二仟股(零股為四百九十七股)至二千一百三十三仟股(零股為六百九十四股)間,週賣超數量合計在四百十四仟股(零股為九十七股)至二千四百二十一仟股(零股為五十一股)間,復有櫃檯買賣中心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以證櫃交字第○九七○○○○九一四號函覆資料在卷(見本院卷六第一○一頁、第一○二頁)可憑,可知茂迪公司股票在九十四年本案查核期間前後及查核期間均獲媒體消息面青睞,三大法人並因看好茂迪公司而陸續有下單大量買賣茂迪公司股票之行為。

⒊綜合上述各點,茂迪公司於九十四年本案查核期間前後及查核期間,係屬營收、獲利、業績穩健且經營運作狀況良好之上櫃公司,另茂迪公司股票在九十四年本案查核期間前後及查核期間均獲媒體消息面青睞,三大法人並因看好茂迪公司而陸續有下單大量買賣茂迪公司股票之行為,再參以如附件

二、三所示櫃檯買賣中心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所指被告張天福集團帳戶下單買賣影響茂迪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部分,核與上開茂迪公司實際營運情形、媒體消息面及三大法人下單買賣茂迪公司股票情形並無背離,況被告張天福係以買賣股票為業之投資人,除持有及下單委託買賣茂迪公司股票外,與茂迪公司之經營運作並無任何直接、間接之關係,亦如前述,是本案被告張天福於查核期間下單委託買賣茂迪公司股票之行為,應屬合理之投資,尚難認定有抬高或壓低茂迪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意圖,本院實難單憑起訴書所指被告張天福集團帳戶於查核期間下單買進或賣出影響茂迪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向上若干檔及向下若干檔、於收盤前十分鐘以高於前盤成交價或漲停價格委託買進、於收盤前十分鐘以高於前盤成交價或漲停價格委託買進而後於盤後定價交易出貨等客觀行為部分逕認被告張天福於查核期間有非法炒作茂迪公司股價之意圖。

⒋另就起訴書所指於本案查核期間被告張天福使用他人帳戶下單委託買賣茂迪公司股票、被告張天福集團帳戶間相對成交茂迪公司股票、被告張天福集團帳戶下單委託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等部分:證人廖舜平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伊於張天福在台証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下單時擔任經理人之職務,負責業務之擴展及分公司之盈虧,亦為曹曉萍之主管。在台証證券公司有自辦融資融券之業務,每個融資帳戶在九十五年之前之融資上限為六千萬元,九十五年之後之融資上限則為三千萬元,上開融資上限並無法以任何方式提高,因張天福曾向伊表示不想使用他人帳戶來提高融資額度而想用個人名義融資,且基於張天福使用多個融資帳戶會受有每個融資帳戶融資上限、個股上限及帳戶超額補抵之不方便,伊曾幫張天福代為製作提案(即扣案證物編號A—一三)欲以購買之股票作為擔保向臺新銀行貸款三十億到四十億元,但後來因為臺新銀行囿於法規限制只能貸款五億到六億元而未成功等語(見本院卷七第三頁至第四頁),並有被告張天福背景評估扣案(見扣案證物編號A—一三)可參,被告張天福所辯因融資額度而使用他人帳戶之辯解尚屬可信。另證人李澄福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伊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間在台証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擔任經理,負責處理客戶交易內容之風險控管,亦即要去瞭解客戶之財力,並於盤中注意客戶下單情形是否有異常以避免違約交割之情形發生。在九十二年起至九十五年間,張天福在台証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之成交量印象為每年一千五百億元到一千八百億元左右,公司就此並未設計特別之控管風險方式,但伊在盤中會特別注意張天福之進出情形,伊曾向張天福提起要注意盤中買賣超數量以免因控管不良、資金不足導致違約交割,為達避險之目的,有很多投資人會賣現股買融資,讓資金運作較為靈活。在伊監控盤中情形之過程,曾發現張天福有在同日或相同、相近之時間就同一種股票有買有賣之情形,兩者均不算交易異常,為達做當日沖銷、融資到期換單或維持融資維持率等目的,均可能有前者之情形,另於融資到期、提高維持率或現股轉融資時,為避免價差,亦有可能有後者之情形發生,但伊並無法判斷張天福實際為上開行為之目的為何等語(見本院卷七第五頁背面至第八頁);被告曹曉萍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自九十一年回到台証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擔任業務員起即擔任張天福之營業員,在開盤前,張天福會以電話方式向伊下單;於盤中,伊會計算張天福所使用各個帳戶之買賣超(即包含資金不足之情形)、已經委掛而尚未成交之金額、張數,連同成交資料以電話回報給張天福,若有資金不足之情形發生,張天福會將不想留的股票賣出,或將想長期持有之股票掛現股賣出、融資買進,又或是抽掉委託買進的單子;於盤後,伊會處理張天福掛盤後的單及結算張天福所使用各個帳戶買賣超之數量,如果買超比較多,會在當日做更改交易類別(如將現股買進改成融資買進)、更改交易帳號(因為要使用其他帳戶之融資餘額),最後製作當日之股票、現金庫存表交給張天福,盤後如果有資金不足之情形發生,盤後可能會再賣一些股票或用更改交易類別(現股買進改融資買進)、更改交易帳號(改成其他仍有融資額度的帳戶)來處理。張天福在下單時,通常不會特別說要使用哪一個帳戶,伊會看情形處理,如果是買現股的話,就會買在張天福的帳戶,如果是融資買進的話,就會按照張天福可使用之帳戶按順序下單買進,如果第一個帳戶融資額度買了後即使用下一個帳戶,如果是要賣股票的話,為了搶時間,會從該股票存量較大的帳戶開始賣起。因張天福曾向伊表示說可使用之帳戶融資額度不夠請伊提供,伊才提供親友之證券帳戶給張天福使用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二○○頁至第二○六頁),並觀諸被告張天福集團帳戶之投資人相對成交賣賣有價證券對應表(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七○一一號卷二第四四頁至第五一頁、本院另列印茂迪公司查核期間為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至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卷第四二八頁至第四四二頁),在本案查核期間(即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至同年十月五日間)有相對成交之營業日合計為四十七日,每營業日相對成交量占當日市場成交量之比例在百分之零點零三至百分之二十七點一五間,被告張天福集團帳戶相對成交之總量(即九千二百二十四仟股,以二段查核期間之相對成交量三千六百零七仟股與五千六百十七仟股相加所得)占該段期間市場成交總量(以上開四十七個相對成交之營業日市場成交量加總為十萬四千四百六十九點四六九仟股)之比例為百分之八點八三(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本案被告張天福集團帳戶於查核期間各營業日相對成交之比例亦不高,核與證人李澄福及被告曹曉萍結證為達調整當日各帳戶現金、融資狀況以致有相對成交之情形亦相符合,被告張天福前開為資金調度需求而有相對成交之辯解,並非無據;況於本案查核期間就茂迪公司股票之買賣,亦無任何法令限制委託下單之次數及買賣之數量,且於查核期間,除被告張天福外,尚有其他投資人可隨時進場下單委託買賣茂迪公司股票,每日特定股票之成交量及市場總成交量若干,並無任何人可事先預知,是本案此部分實難以被告張天福使用他人帳戶、有相對成交情形及買賣數量占當日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等客觀事實推論被告張天福有非法炒作茂迪公司股票之意圖。

③華宏公司部分:

⒈本案華宏公司累計九十四年前二月營收達四點六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二十八點三七;於九十四年一至四月自結營收及稅前純益分別為八億九千五百七十萬元及二億二千二百二十四萬八千元;累計九十四年前五月營收已達十一點二七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二十七點二三;九十四年上半年累計自結營收十三點八四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約百分之三十,上半年合計自結營收達十六點五億元,自結稅前盈餘達三點七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六十,依七月二十日除權後股本五點二億元計算,自結每股稅前盈餘達七點一元;九十四年七月營收自結數達二點七六億元,創單月營收歷史新高,與今年六月份及同期營收相較,分別成長百分之七點一六、百分之六十點五,初估七月合併營收達三點一五億元,自結今年累計至七月營收達十六點五五億元,較去年同期的十二點四一億元,成長百分之三十三點三三;九十四年八月營收自結數達三點二二億元,創單月營收歷史新高,與今年七月份及去年同期營收相較,分別成長百分之十六點

七九、百分之五十三點二四,初估八月份合併營收達三點六六億元,自結今年累計至八月營收(不包含合併營收)達十九點七六億元,較去年同期十四點五一億元,成長百分之三十六點二;自結九十四年第三季營收九億三千四百零三萬元,營業淨利一億三千九百四十八萬元,稅前純益二億五千六百七十八萬三千元,稅後淨利二億零六十七萬元;一至九月營收二十三億一千三百零二萬五千元,營業淨利三億六千一百一十九萬四千元,稅前純益六億二千五百一十五萬八千元,稅後淨利四億八千七百八十五萬六千元,依目前股本五點二億元計算,累計前三季每股稅前盈餘為十二點零二元,每股稅後盈餘為九點三八元;九十四年十月營收自結數,達三點六七億元,為今年六月以來連續第五個月締造單月營收新高記錄,今年十月營收與前一月及去年同期相較,分別成長百分之八點九、百分之五十六點一七,累計今年前十月營收(不包含合併營收)達二十六點八億元,較去年同期十八點九一億元,成長百分之四十一點七二;九十四年十一月營收自結數,達三點七一億元,續創新高,今年十一月營收與前一月及去年同期相較,分別成長百分之一點一三、百分之八十三點三二,累計今年前十一月營收(不包含合併營收)達三十點五一億元,較去年同期二十點九四億元,成長百分之四五點七二;九十四年十二月營收達三點七八億元,與九十四年十一月及九十三年十二月營收相較分別成長百分之一點

九一、百分之一百零三點七八,累計九十四年全年營收(不包含合併營收)達三十四點二九億元,較九十三年營收二十二點七九億元,成長百分之五十點四五,合併營收部分,初估九十四年十二月合併營收為三點九四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七十五點一五,累計九十四年整體營業額達三十九點七一億元,較去年成長百分之六十點二八;九十五年一月營收自結數,達三點七二億元,較去年同期明顯成長百分之五十一點一七,且與前一月營收三點七八億元相當,合併營收部分,初估一月合併營業額達四點一九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五十六點二五,並較前一月合併營收三點九五億元成長百分之六點一一;九十五年二月營收自結數,達三點七二億元,較去年同期明顯成長百分之七十七點二四,與前一月營收三點七二億元相當,合併營收部分,初估扣除銷售予子公司材料及備品後之合併營收達三點六三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八十五點六七,但因年假及工作天數大幅減少影響,較前一月合併營收減少百分之十三點五一;華宏公司於九十四年度EPS為十四點零一元,為櫃檯買賣中心九十四年度每股稅前純益排名第二名之上櫃公司;另華宏公司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發布「本公司九十三年營收淨額為二十二億七千九百三十二萬三千元、營業毛利為四億八千九百零一萬二千元、營業淨利為三億三千九百零三萬三千元、稅前淨利為四億八千九百九十九萬七千元、稅後淨利為三億八千七百二十萬七千元、稅後每股盈餘為八點三五元」、於九十四年四月一日發布「本公司申請上櫃案,經櫃買中心上櫃審議會審查通過。受惠於國內面版大廠產能持續開出,本公司去年每股稅後盈餘達八點三五元,今年營運將進一步成長,累計前二月營收達四點六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二十八點三七。去年營收達二二點七九億元,年增率百分之三十點二五,稅前盈餘達四點九億元,年增率更高達百分之八十八」、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發布「董事會擬議配發股票股利每股一元,現金股利每股三元」、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發布「為因應業務發展需求,擬經由第三地區投資事業投資二百九十五萬美金設立盛宏光電(惠州)有限公司,業經投審會核准」、於九十四年六月八日發布「本公司去年營收及獲利皆創下成立以來最佳成績,在發揮規模經濟及生產技術等優勢下,今年將持續成長。展望未來,除持續開發新產品、新客戶,大陸市場將是佈局重點,以就近提供客戶所需」、於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發布「經濟日報九十四年六月十日C五版有關本公司九十四年一至四月自結營收報導,本公司九十四年一至四月營收自結為八億九千五百七十萬元,較九十三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二十九點一七,稅前盈餘自結為二億二千二百二十四萬八千元,依目前股本四億六千三百七十七萬結算,稅前每股盈餘為四點七九元,前述數字為公司自結數,尚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另澄清經濟日報有關本公司每股純益將超過八點三五元之相關報導,該資訊係媒體善意評估,本公司迄今尚未發布九十四年預計營收及獲利資訊,同時本公司也未在無錫參與設立偏光膜廠」、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發布「中國時報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報導本公司今年每股盈餘估算為十點四七元,惟本公司無公開九十四年度財務預測」、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發布「本公司受惠於TFTLCD產業持續向上成長,市場對關鍵材料擴散膜、反射片等產品需求不斷增加,且高機能材料應用之汽車、三C產品市場需求亦上升,帶動第二季營收及獲利皆較首季成長。本公司內部自行結算第二季營收達七點一九億元,第二季稅前盈餘約二點一億元,主要受惠於臺灣營運持續成長及轉投資大陸長宏光電之獲利挹注」、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發布「本公司單月(指七月)營收續創新高,主要受惠於LCD產品迅速普及化,產業持續擴張,對關鍵材料擴散膜、反射片等產品需求持續增加,新產品LCDTV用擴散版也於七月開始出貨,未來出貨量可望逐步放大。同時高機能材料與複合材料應用之汽車、三C產品市場需求亦上升」、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發布「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承認九十四上半年度財務報表,營業收入淨額為十三億七千八百九十九萬六千元,營業淨利為二億二千一百七十一萬四千元,稅前淨利為三億六千八百三十七萬五千元,稅後淨利為二億八千七百一十八萬六千元,稅前每股盈餘為七點零八元,稅後每股盈餘為五點五二元」、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發布「會計師查核意見:華宏公司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及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除下段所述者外, 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如財務報表附註一一所述,華宏公司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六億七千零九十八萬三千元,暨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相關之投資利益一億四千八百三十六萬五千元,係以該等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為依據。依本會計師意見, 除上段所述該等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倘經會計師查核,對財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及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華宏公司已編製九十四年上半年度之合併報表,並經本會計師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核閱報告書在案,備供參考」、「會計師查核意見:華宏公司及其子公司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損益表、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規劃並執行核閱工作。由於本會計師僅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並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故無法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整體表示查核意見。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 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須作修正之情事。華宏公司及其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自民國九十四年度起公告申報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於首次公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時,得以單期方式表達」、九十四年九月七日發布「本公司營收續創新高,主要受惠於LCD產品成長迅速,產業持續擴張,對關鍵材料擴散膜、反射片等產品需求持續增加,新產品LCDTV用擴散版八月份出貨量也超過五萬片。同時高機能材料與複合材料應用之汽車、三C產品市場需求亦穩定上升」、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發布「新產品擴散板累計至九月出貨已達十四萬片,未來隨著LCDTV需求增加,出貨量可望持續上升。隨著產品線不斷延伸,華宏已可生產供應擴散膜、反射片、擴散板及偏光片等TFT—LCD關鍵零組件,提供客戶一次購足需求,未來仍將不斷開發新產品及新技術。迎接LCD產業成長商機,公司今、明年均有產能擴充計畫,包括設立大陸惠州新廠,公司預估至九十四年底,擴散膜、反射片在臺灣及大陸二地產能合計可達一千三百五十萬片,明年底產能規劃成長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擴散板今年底產能規劃為二十五萬片,明年產能預計成長一倍以挹注未來營運成長」、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發布「本公司單月營收續創新高,主要受惠於客戶需求增加,包括LCD產業持月成長,對關鍵材料擴散膜、反射片等產品需求持續增加,LCDTV用擴散膜及擴散版十月份出貨量持續成長,未來出貨量可望逐步放大。同時高機能材料與複合材料隨著汽車車燈、電子及電氣產品市場需求進入旺季而出貨續增。因面版及背光模組廠商在臺灣及大陸二地積極擴充產能持續開出,本公司合併營收續創新高,初估十月份合併營收達四點四億元,較上月成長百分之十點五五」、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發布「代子公司Wah Hong Holding Ltd. 公告大陸投資資訊,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子公司以自有資金新增投資一百零五萬元美金於盛宏光電(惠州)有限公司,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二百九十五萬元美金,本次擬新增資本額為一百零五萬元美金,上開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BMC揉團成材料及成型品、LCD用光學膜產品(擴散膜、反射片),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為一千一百八十萬元美金,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點○二,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為百分之十二點九九,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之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九點八,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為七百八十萬元美金,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為百分之五十點二五、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為百分之八點五九、占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之比率為百分之十九點七,最近三年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九十二年為一百四十六萬元,九十三年為一億八千八百九十三萬四千元」、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發布「本公司現階段主要營收來自於LCD光學膜片,受惠於所屬產業持續成長,產能已接近滿載狀態,未來將持續擴充產能,因應客戶所區。另外高機能材料與複合材料年底進入傳統旺季,隨著汽車車燈、電子及電氣產品需求旺盛,整體出貨量持續增加」、於九十五年一月九日發布「本公司九十四年營運大幅成長,主要受惠於客戶需求增加,光電材料、BMC及機能材料、自動化設備三大事業部門持續開發新產品,挹注公司營收成長動力,包括開發其他車燈產品、數位相機及手機LENS加工專用機等新產品,另外在LCD光電材料方面,受惠於產業持續成長,客戶對關鍵材料擴散膜、反射片等產品需求持續增加,去年開發應用於LCDTV領域新產品擴散板,自下半年正式銷售,出貨量逐季拉升,十二月出貨正式突破十萬片」、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發布「針對媒體對於日本惠和委託長興代工擴散膜相關報導,轉述惠和公司聲明書:本公司與日本惠和配合生產擴散膜等產品,雙方合作關係緊密,惠和公司針對媒體報導提出說明,轉述惠和公司聲明書內容如下:關於媒體對長興將為本公司(惠和)代工擴散膜相關報導,因報導內容與事實有所不符,本公司特針對此事提出說明如下:本公司目前產能足以供應市場需求,並未委託長興代工生產擴散膜相關產品」、於九十五年三月八日發布「本公司持續佈局LCD光學膜片,受惠於液晶電視市場快速成長,LCDTV用擴散膜出貨持續成長,占公司整體營收比重超過百分之二十,另應用於液晶電視之背光模組設計,目前使用上、下各一片擴散膜設計之比例持續增家,以取代使用二片下擴散的設計,而使用三片擴散膜取代其他膜片的設計也開始被採用,有助於提升整體營收,本公司二月營收來自LCD材料之貢獻達百分之八十,其中尤以擴散膜所占比重最高」,分別有本院上網列印之華宏公司提供重大訊息詳細內容(見本院卷七第一一○頁、第一一五頁、第一一七頁、第一二七頁、第一二九頁、第一三六頁、第一三九頁、第一四○頁、第一四六頁、第一四九頁、第一五二頁、第一五五頁、第一○六頁、第一一○頁、第一一二頁、第一一四頁、第一一七頁、第一一八頁、第一二四頁、第一二七頁、第一二九頁、第一三一頁、第一三二頁、第一三三頁、第一三六頁、第一三九頁、第一四○頁、第一四二頁、第一四六頁、第一四九頁、第一五三頁、第一五五頁)及櫃檯買賣中心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發證櫃交字第○九七○○○○九一四號函覆資料(見本院卷六第一○八頁)在卷可參,可知華宏公司於九十四年、九十五年及本案查核期間,係屬營收、獲利、業績穩健且經營運作狀況良好之上櫃公司。

⒉另相關財經新聞媒體於本案查核期間即九十四年十一月至九十五年二月間,亦先後有近期外資開始回補友達,友達能否再度帶領大盤上攻,成了近期市場關切議題,在此同時,相關零組件廠,如輔祥、華宏、威力盟等廠商也端出亮麗的第三季獲利,成為下波段值得留意重要族群;華立集團今年異軍突起,旗下公司獲利搶眼,目前華立、華宏共同舉行法說會,會中也對產業在第四季及明年度都做出正面解讀的訊息,關於擴散膜出現大成長,主要在於需求結構改變,就過去市場需求而言,一般產品背光模組需要上、下擴散膜各一片,液晶電視除擴散膜一至二片,尚須擴散板一片及稜鏡片一片,但稜鏡片被三M專利壟斷,使得成本下降不易,為持續降低生產成本,因此背光模組業者開始以一片擴散膜取代稜鏡片,使擴散膜總用量由二片提高至三片,以一年全球背光模組高達千萬組需求計算,擴散膜需求也出現五成的成長,華宏為LCD上游關鍵材料擴散膜之供應商,主要是跟日商惠和進貨,再自行加工裁切並經銷,華宏與國內背光模組大廠都有密切合作關係,因此進貨量也高達日商惠和八成以上之產能,在經濟規模的量價優勢下,反而比背光模組廠直接向惠和進貨更加便宜,尤其目前背光模組規格多樣化,擴散膜的製造商根本不可能供應,因此華宏加工裁切功能具有絕對的優勢,除擴散膜以外,華宏也向住友購買擴散板後裁切銷售,合作模式與擴散膜相似擴散板市場幾乎是華立集團獨大,因母公司華立也有代理日商帝人的產品,並獨家供應奇美使用,有華立的經驗指導,華宏產品直接切入三十二吋為主的產品,儘管目前客戶只有一家,但出貨成長迅速,未來導入新客戶及新機種後,整體營運成長空間值得期待,公司指出目前已經送樣給多家廠商,明年的爆發肯定十分驚人(先探投資週刊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出版第一三三四期第七八頁、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出版第一三三五期第一八頁)、九十四年十月營收出爐,背光模組廠華宏等業績可望延續新高表現(聯合晚報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第一二版)、近來外資連續三個交易日加碼、本益比在二十三檔百元俱樂部中相對落後的個股共有十檔,包括華宏等(經濟日報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A三版)、華宏遵循集團發展路徑,搶占臺灣最缺乏的材料市場商機,在LCD背光模組材料外,華宏也開發BMC材料、負荷材料及包機能塑料,應用於交通、光電及運動器材產業,未來產業成熟後,成長空間頗有看頭,另華宏在臺灣、大陸蘇州、惠州持續擴產,明年擴散膜與反射片預計擴增百分之三十七,擴散板將大擴一點三二倍,法人普遍評估華宏今年EPS可上看十二至十三元間(財訊快報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二版)、華宏獨家代理全球領導品牌日商Kaiwa的擴散膜,並在國內及大陸從事後段裁切工作,國內市占率高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由於年底前整體接單能見度甚為明朗,因此預期適逢旺季效應再加上新產品TV用擴散板單月銷貨逐步擴增之挹注下,公司第四季合併營收和獲利水準均可望持續較第三季成長,改寫單記歷史新高記錄(萬寶週刊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六三三期第七四頁以下)、華宏前十月每股稅前逼近十四元,背光模組新設計增加擴散膜用量,華宏明年成長率有機會優於其他面版零組件(財訊快報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第九版)、今年TFTLCD面版出貨隨新產能開出而節節上衝,對於背光模組及其上游材料的需求不斷增加,法人將關注焦點放在面版上游的偏光膜、擴散膜及CCFL三大上游產業,面版零組件廠商中,今年獲利王已由華宏奪冠,華宏不僅今年狀況好,明年產業成長性也有機會優於其他零組件廠,業績旺燒到明年(工商時報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C一版)、華宏第四季接單滿載,因產品價格穩定,法人估計華宏第四季毛利可維持第三季之高水準(財訊快報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二版)、投信進入績效最後衝刺,以十一月買超來看,投信目標鎖定在營收創新高,且明年第一季展望樂觀之族群,其中,欣銓、沛亨、安國及華宏,股本小,投信持股高,有機會成為作帳王牌(今週刊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出版第一五一頁)、目前擴散膜及反射片占華宏整體營收比重約百分之七十六,目前國內市占率為百分之五十,在臺灣LCD廠及背光模組廠積極推動零組件當地採購原則下,華宏具有接近客戶及產品品質較佳之優勢,預期未來可持續保持百分之五十之市占率,現已有背光模組廠自行購買擴散膜裁切,但因華宏良率較高及機臺較多,所以成本較低,且品質亦較背光模組廠自行裁切者為佳,預期華宏將持續占有寡占之優勢,另外華宏正與日本廠商洽談擴散膜原材之技術移轉事宜,若獲得授權,華宏在產業上之競爭力將大增,預估明年擴散膜及反射片部分之營收將可再持續成長近四成。就擴散板部分,與日商住友化學合作,主要代理並加工後段裁切工作,研究員預估全年擴散板營收將會較今年成長約四倍。研究員預估九十四年合併營收四十點四億元,毛利十一點九二億元,營業利益九點三六億元,稅前盈餘九點二九億元,稅後淨利七點零六億元,全年EPS十三點五八元,九十五年合併營收五十六點四六億元,EPS十四點七七元,目前本益比十一點三倍(以九十五年EPS計算)建議逢低買進,目標價為二百二十一元(復華證券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公司訪談速報⑴)、展望新的一年,高獲利個股仍為盤面重心,法人預估今年可以獲利一個資本額以上的公司,包括宏達電、聯發科、華宏等共計三十家上市櫃公司(工商時報九十五年一月一日A一版)、面版關鍵零組件中冷陰極管、彩色濾光片、擴散膜、偏光板等缺貨,華宏表示預估要到第二季才會轉鬆(聯合晚報九十五年一月三日第一九版)、背光模組去年獲利,稱霸TFT業界,威力盟、華宏獲利最耀眼,九十四年EPS預估為十二元以上,九十五年EPS預估為十四點五元(財訊快報九十五年一月九日第一二版、第一三版)、華宏今年除既有產品持續高度成長外,可能也會引進新產品線,亦有可能與上游材料廠商洽談合作事宜,預估獲利將逐季成長(工商時報九十五年一月九日C三版)液晶電視當道,面版、零組件升天,預估華宏九十四年EPS為十二點五元,九十五年EPS為十六點一元(今週刊九十五年一月九日出版第一三四頁以下)、華宏受到TV用擴散膜缺貨,目前供不應求,且預估缺貨會延續至今年第二季(聯合晚報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第一三版)、華宏因占有國內擴散膜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市場,擁有絕對優勢,再加上公司適時將LCDTV相關產品比重拉高,順勢搭上液晶電視市場起飛風潮,因此今年情勢仍看好,法人圈已不乏將華宏今年每股稅前盈餘預估值拉高到二十元以上。因應市場需求不斷擴增,華宏新產能建置速度也比預期進度快,一月迄今已擴大到一千四百五十萬片,提前達成原定第二季一千五百萬片的產能擴充目標,由此可見,應係訂單能見度高又急,才會讓華宏擴產計畫提前二個月(財訊快報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第一二版)、由於法人預估華宏去年每股稅前盈餘約在十七點五元,稅後盈餘約十三點六五元,吸引三大法人近日加碼進駐(工商時報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C一版)、展望今年,受到背光模組降低成本之壓力,華宏以擴增產能的方式來克服毛利率下滑,公司規劃今年擴散膜、反光板的總產能將比去年增加百分之三十八,繼續穩做國內龍頭,這也將成為持續支撐華宏業績成長之動力來源,今年第一季狀況,公司雖表示進入監視器的出貨淡季,但因TV相關產品出貨比重拉高,首季營運表現有淡季不淡的味道,基本上,頗有機會與去年第四季相當,如果以這樣淡季不淡的表現來推算,今年華宏仍有機會賺一個以上的股本(先探投資週刊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第一三四五期第七三頁)、值得抱股過年的六檔潛力股:聯發科、凌巨、威剛、群聯、威力盟、華宏(萬寶週刊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六四一期第七六頁)背光模組廠元月營收維持高檔,威力盟創新高,華宏也亮眼(財訊快報九十五年二月八日第一○版)、華宏獨占光學膜市場,由於TV用擴散板單價高出擴散膜約二至三倍之多,在TV用擴散板出貨成長下,第一季營收表現將維持在高點(財訊快報九十五年二月九日第一二版、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第三版)、華宏一月業績旺旺,在缺貨效應下,不受面板度小月影響,元月營收創下歷史新高(聯合晚報九十五年二月九日第一五版、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第一五版)、電子股經過一個多月整理之後,有逐漸走出盤局的機會,在選股上似可優先注意包括華宏等潛力黑馬(先探投資週刊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第一三四九期第四六頁)等利多消息,有相關媒體新聞報導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五第四四頁、第四六頁、第四九頁、第六二頁、第六五頁、第六七頁、第七三頁、第七八頁、第七九頁、第八一頁、第一○三頁、第一○七頁、第一○八頁、第一一○頁至第一一二頁、第一一六頁、第一二六頁、第一二七頁、第一三○頁、第一三三頁、第一七二頁、第一七五頁、第一九四頁、第二○四頁、第二二一頁、本院卷一第一一○頁以下),另外資、投信、自營商於於涵蓋本案查核期間(即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三日止),每週均有買賣華宏公司股票之情形,週買超數量合計在二十八仟股至九百四十七仟股間,週賣超數量合計在八十四仟股至五百九十七仟股間;本案查核期間後(即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止),每週均有買賣華宏公司股票之情形,週買超數量合計在五十八仟股(零股為二百十三股)至一千三百五十三仟股(零股為八百四十六股)間,復有櫃檯買賣中心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以證櫃交字第○九七○○○○九一四號函覆資料在卷(見本院卷六第一○三頁)可憑,可知華宏公司股票在九十四年本案查核期間前後及查核期間均獲媒體消息面青睞,三大法人並因看好華宏公司而陸續有下單買賣華宏迪公司股票之行為。

⒊綜合上述各點,華宏公司於本案查核期間前後及查核期間,係屬營收、獲利、業績穩健且經營運作狀況良好之上櫃公司,另華宏公司股票在本案查核期間前後及查核期間均獲媒體消息面青睞,三大法人並因看好華宏公司而陸續有下單買賣華宏公司股票之行為,再參以如附件四所示櫃檯買賣中心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所指被告張天福帳戶下單買賣影響華宏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部分,核與上開華宏公司實際營運情形、媒體消息面及三大法人下單買賣華宏公司股票情形並無背離,況被告張天福係以買賣股票為業之投資人,除持有及下單委託買賣華宏公司股票外,與華宏公司之經營運作並無任何直接、間接之關係,亦如前述,是本案被告張天福於查核期間下單委託買賣華宏公司股票之行為,應屬合理之投資,尚難認定有抬高或壓低華宏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意圖,本院實難單憑起訴書所指被告張天福集團帳戶於查核期間下單買進或賣出影響華宏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向上若干檔及向下若干檔等客觀結果逕認被告張天福於查核期間有非法炒作華宏公司股價之意圖。

⒋另就起訴書所指於本案查核期間被告張天福相對成交華宏公司股票、被告張天福以漲停鎖住至收盤、被告張天福下單委託買賣數量占當日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等部分:證人李澄福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伊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間在台証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擔任經理,負責處理客戶交易內容之風險控管,亦即要去瞭解客戶之財力,並於盤中注意客戶下單情形是否有異常以避免違約交割之情形發生。在九十二年起至九十五年間,張天福在台証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之成交量印象為每年一千五百億元到一千八百億元左右,公司就此並未設計特別之控管風險方式,但伊在盤中會特別注意張天福之進出情形,伊曾向張天福提起要注意盤中買賣超數量以免因控管不良、資金不足導致違約交割,為達避險之目的,有很多投資人會賣現股買融資,讓資金運作較為靈活。在伊監控盤中情形之過程,曾發現張天福有在同日或相同、相近之時間就同一種股票有買有賣之情形,兩者均不算交易異常,為達做當日沖銷、融資到期換單或維持融資維持率等目的,均可能有前者之情形,另於融資到期、提高維持率或現股轉融資時,為避免價差,亦有可能有後者之情形發生,但伊並無法判斷張天福實際為上開行為之目的為何等語(見本院卷七第五頁背面至第八頁);被告曹曉萍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自九十一年回到台証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擔任業務員起即擔任張天福之營業員,在開盤前,張天福會以電話方式向伊下單;於盤中,伊會計算張天福所使用各個帳戶之買賣超(即包含資金不足之情形)、已經委掛而尚未成交之金額、張數,連同成交資料以電話回報給張天福,若有資金不足之情形發生,張天福會將不想留的股票賣出,或將想長期持有之股票掛現股賣出、融資買進,又或是抽掉委託買進的單子;於盤後,伊會處理張天福掛盤後的單及結算張天福所使用各個帳戶買賣超之數量,如果買超比較多,會在當日做更改交易類別(如將現股買進改成融資買進)、更改交易帳號(因為要使用其他帳戶之融資餘額),最後製作當日之股票、現金庫存表交給張天福,盤後如果有資金不足之情形發生,盤後可能會再賣一些股票或用更改交易類別(現股買進改融資買進)、更改交易帳號(改成其他仍有融資額度的帳戶)來處理。張天福在下單時,通常不會特別說要使用哪一個帳戶,伊會看情形處理,如果是買現股的話,就會買在張天福的帳戶,如果是融資買進的話,就會按照張天福可使用之帳戶按順序下單買進,如果第一個帳戶融資額度買了後即使用下一個帳戶,如果是要賣股票的話,為了搶時間,會從該股票存量較大的帳戶開始賣起。因張天福曾向伊表示說可使用之帳戶融資額度不夠請伊提供,伊才提供親友之證券帳戶給張天福使用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二○○頁至第二○六頁),並觀諸被告張天福集團帳戶之投資人相對成交賣賣有價證券對應表(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三五五三號第一二八頁至第一三一頁),在本案查核期間(即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間)有相對成交之營業日合計為二十六日,每營業日相對成交量占當日市場成交量之比例在百分之零點零六至百分之三十點七五間,被告張天福帳戶相對成交之總量(即七千五百七十七仟股)占該段期間市場成交總量(以上開二十六各相對成交之營業日市場成交量加總為六萬四千一百六十八點六七二仟股)之比例為百分之十一點八一(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本案被告張天福帳戶於查核期間各營業日相對成交之比例並不高,核與證人李澄福及被告曹曉萍結證為達調整當日各帳戶現金、融資狀況以致有相對成交之情形並無不合,被告張天福前開所提基於資金調度需求而有相對成交之辯解,應屬可採。另如附件四所示之影響股價表內被告張天福於九十五年二月三日、同年月十三日、同年月二十四日以漲停價鎖住至收盤之情形,被告張天福於九十五年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八分十九秒開始以漲停價即二百零三元下單委託買進華宏公司股票時,前一盤成交價為二百零二點五元;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四十秒開始以漲停價即二百三十元下單委託買進華宏公司股票時,前一盤成交價為二百二十九點五元;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四分二十三秒開始以漲停價即二百四十一點五元下單委託買進華宏公司股票時,前一盤成交價為二百四十一點五元,亦有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三五五三號卷第二三六頁、第二八四頁、第三百四十二頁背面)可參,被告張天福於上開時段下單委託買進華宏公司股票之漲停價與前盤成交價甚為相近或相同,復參以前開所述於本案查核期間投資華宏公司股票之合理性,且於本案查核期間就華宏公司股票之買賣,亦無任何法令限制委託下單之次數及買賣之數量,另於查核期間,除被告張天福外,尚有其他投資人可隨時進場下單委託買賣茂迪公司股票,每日特定股票之成交量及市場總成交量若干,並無任何人可事先預知,是本案此部分實難以被告張天福有相對成交情形、以漲停價下單委託買進大量華宏公司股票而致華宏公司股票以漲停價收盤及買賣數量占當日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等客觀事實推論被告張天福有非法炒作華宏公司股票之意圖。

㈢綜上各節,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張天福、曹曉萍有何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而於查核期間非法炒作茂迪公司、華宏公司股票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張天福、曹曉萍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案即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

六、至於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部分(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七六號),因本院就本案檢察官起訴部分為無罪之判決,已如前述,則併案部分即難認與本案有案件同一性之關連,本院自難就併案審理部分加以審究,而應將併案審理部分退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巧羚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唐于智

書記官 陳家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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