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9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皆確定,其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1646號判決減刑確定,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