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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彭慶文朱家毅陳思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良樹
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博駿律師
被告
吳勇璋
選任辯護人
黃淑華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智園律師
被告
施建華
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奕倫律師
選任辯護人
趙文銘律師
被告
樓文豪
選任辯護人
許兆慶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昆峰律師
被告
石清榮
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律師
被告
胡定吾
選任辯護人
傅祖聲律師

      陳明律師

      楊曉邦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

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以如附表所示方式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發現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出處」欄位中「更正/ 補充/ 刪除前文字」之記載內容分別有誤寫、漏寫及贅載文字之情形(理由詳見附表「說明欄」之記載),是依前開說明,上開誤載部分自均應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本院民國101 年9 月28日97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勘誤表):┌──┬───────┬──────────┬──────────┬───────────┐│編號│出處(頁、行)│更正/補充/刪除前文字│更正/補充/刪除後文字│說明 │├──┼───────┼──────────┼──────────┼───────────┤│ 1. │第33頁第10、11│「將」每小時包租機費│每小時包租機費用則降│原判決贅載「將」、「則││ │行 │用則降「則」為3,000 │為3,000 美元 │」2字,應予刪除。 ││ │ │美元 │ │ │├──┼───────┼──────────┼──────────┼───────────┤│ 2. │第37頁第26行 │證人方南海告訴人 │證人方南海 │原判決贅載「告訴人」3 ││ │ │ │ │字,應予刪除。 │├──┼───────┼──────────┼──────────┼───────────┤│ 3. │第38頁第15行 │「告訴人」前於「警詢│「被告施建華」前於「│由原判決前後文義可知,││ │ │」中陳述 │調詢/ 偵訊」中陳述 │該部分提及「告訴人」,││ │ │ │ │顯為「被告施建華」之誤││ │ │ │ │;提及「警詢」,顯為「││ │ │ │ │調詢/ 偵訊」之誤,應予││ │ │ │ │更正。 │├──┼───────┼──────────┼──────────┼───────────┤│ 4. │第43頁第12行 │認定前揭犯罪事實二 │認定前揭犯罪事實貳 │原判決將「貳」誤載為「││ │ │ │ │二」,應予更正。 │├──┼───────┼──────────┼──────────┼───────────┤│ 5. │第95頁第13行 │沖抵「真」際應付給韓│沖抵「實」際應付給韓│原判決將「實」誤載為「││ │ │馬旅行社 │馬旅行社 │真」,應予更正。 │├──┼───────┼──────────┼──────────┼───────────┤│ 6. │第101頁第11行 │莊美連 │莊美蓮 │原判決誤載證人姓名,應││ │ │ │ │予更正。 │├──┼───────┼──────────┼──────────┼───────────┤│ 7. │第102頁第12行 │情情緒波動 │情緒波動 │原判決贅載「情」1 字,││ │ │ │ │應予刪除。 │├──┼───────┼──────────┼──────────┼───────────┤│ 8. │第120頁第25行 │表?是。... │表?」,陳稱:「是。│原判決漏載" 」,陳稱:││ │ │ │... │「" 等字,應予補充。 │├──┼───────┼──────────┼──────────┼───────────┤│ 9. │第131頁第5行 │遠航公司收到吳哥航空│遠航公司收到吳哥航空│由該段文章提及「銀行託││ │ │公司原本就會直接送至│公司「支票後,」原本│收」可知,原判決漏載「││ │ │銀行託收 │就會直接送至銀行託收│支票後,」等字,應予補││ │ │ │ │充。 │├──┼───────┼──────────┼──────────┼───────────┤│ 10.│第149頁第27行 │自不代言。 │自不待言。 │原判決將「待」誤載為「││ │ │ │ │代」,應予更正。 │├──┼───────┼──────────┼──────────┼───────────┤│ 11.│第150頁第20行 │遠和頭資公司 │遠和投資公司 │原判決將「投」誤載為「││ │ │ │ │頭」,應予更正。 │├──┼───────┼──────────┼──────────┼───────────┤│ 12.│第157頁第2行 │2.有關於AIG 案件及中│3.有關於AIG 案件及中│標題次序誤載,應予更正││ │ │ 租迪和借款案: │ 租迪和借款案: │。 │├──┼───────┼──────────┼──────────┼───────────┤│ 13.│第160頁第31行 │3.同案被告陳尚群... │4.同案被告陳尚群... │標題次序誤載,應予更正││ │ │ │ │。 │├──┼───────┼──────────┼──────────┼───────────┤│ 14.│第161頁第26行 │夠股所需資金 │購股所需資金 │原判決將「購」誤載為「││ │ │ │ │夠」,應予更正。 │├──┼───────┼──────────┼──────────┼───────────┤│ 15.│第163頁第27行 │4.同案被告陳尚群... │5.同案被告陳尚群... │標題次序誤載,應予更正││ │ │ │ │。 │├──┼───────┼──────────┼──────────┼───────────┤│ 16.│第165頁第24行 │5.同案被告陳尚群... │6.同案被告陳尚群... │標題次序誤載,應予更正││ │ │ │ │。 │├──┼───────┼──────────┼──────────┼───────────┤│ 17.│第168頁第10行 │6.由被告樓文豪... │7.由被告樓文豪... │標題次序誤載,應予更正││ │ │ │ │。 │├──┼───────┼──────────┼──────────┼───────────┤│ 18.│第171頁第22行 │Q-05之「遠航公司」支│Q-05之「樓文豪」支付│原判決將「樓文豪」誤載││ │ │付利息予大家集團匯款│利息予大家集團匯款單│為「遠航公司」,應予更││ │ │單據 │據 │正。 │├──┼───────┼──────────┼──────────┼───────────┤│ 19.│第174頁第22行 │8.另經檢視前開... │9.另經檢視前開... │標題次序誤載,應予更正││ │ │ │ │。 │├──┼───────┼──────────┼──────────┼───────────┤│ 20.│第174頁第30行 │7.此外,由被告樓文豪│10.此外,由被告樓文 │標題次序誤載,應予更正││ │ │ ... │ 豪... │。 │├──┼───────┼──────────┼──────────┼───────────┤│ 21.│第175頁第7行 │9.綜合上情,... │11.綜合上情,... │標題次序誤載,應予更正││ │ │ │ │。 │├──┼───────┼──────────┼──────────┼───────────┤│ 22.│第176頁第25行 │王建誠 │王健誠 │原判決誤載證人王健誠之││ │ │ │ │姓名,應予更正。 │├──┼───────┼──────────┼──────────┼───────────┤│ 23.│第177頁第19行 │吳哥航空公司每每月 │吳哥航空公司每月 │原判決贅載「每」1 字,││ │ │ │ │應予刪除。 │├──┼───────┼──────────┼──────────┼───────────┤│ 24.│第196頁第31行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1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原判決漏載「第71條」等││ │ │項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71條」第1 項第1 款之│文字,又將「記入」誤載││ │ │ │「記入」不實罪 │為「填製」,應予更正。│├──┼───────┼──────────┼──────────┼───────────┤│ 25.│第218頁第29行 │(如事實欄編號陸所示│(如事實欄編號肆所示│原判決敘及被告樓文豪等││ │ │) │) │人使遠航公司為不利益交││ │ │ │ │易之犯罪事實,惟將事實││ │ │ │ │欄編號「肆」誤載為編號││ │ │ │ │「陸」,應予更正。 │├──┼───────┼──────────┼──────────┼───────────┤│ 26.│第244頁第24行 │遠邦投顧公司成立以後│遠邦資產公司成立以後│原判決將「遠邦資產公司││ │ │ │ │」誤載為「遠邦投顧公司││ │ │ │ │」,應予更正。 │├──┼───────┼──────────┼──────────┼───────────┤│ 27.│第246頁第27行 │「被告胡定吾」為掩人│「同案被告崔湧」為掩│由原判決前後文義可知,││ │ │耳目 │人耳目 │該部分提及「被告胡定吾││ │ │ │ │」,顯屬「同案被告崔湧││ │ │ │ │」之誤,應予更正。 │├──┼───────┼──────────┼──────────┼───────────┤│ 28.│第254頁第1行 │證人即曾任職崔湧秘書│證人即曾任職崔湧秘書│原判決贅載「、證人」3 ││ │ │之周珣、證人等人 │之周珣等人 │字,應予刪除。 │├──┼───────┼──────────┼──────────┼───────────┤│ 29.│第254 頁第17、│如果「同案被告崔湧」│如果「被告胡定吾」有│由原判決前後文義可知,││ │18行 │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參與此部分之犯行,則│該部分提及「同案被告崔││ │ │則後續同案被告崔湧 │後續同案被告崔湧 │湧」,顯屬「被告胡定吾││ │ │ │ │」之誤,應予更正。 │├──┼───────┼──────────┼──────────┼───────────┤│ 30.│第261頁第1行 │位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原判決將「為」誤載為「││ │ │ │ │位」,應予更正。 │├──┼───────┼──────────┼──────────┼───────────┤│ 31.│第261 頁第14、│均未敘及被告胡定吾是│均未敘及被告胡定吾是│由原判決前後文義可知,││ │15行 │以何種方式參與同案被│以何種方式參與同案被│該部分提及「同案被告胡││ │ │告「胡定吾」、崔湧之│告「陳尚群」、崔湧之│定吾」,顯屬「同案被告││ │ │犯行 │犯行 │陳尚群」之誤,應予更正││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陳思帆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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