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38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施添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338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308號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自白犯罪,經本院告知被告簡易程序意旨,並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且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裁定適用簡易程序(97年度簡字第3380 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並補充記載:被告甲○○於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3年6 月25日以92年度易字第76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3月9日以93年度上易字第1406號駁回上訴確定;再於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3年10月21日以92年度士簡字第156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4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9 月26日以94年度聲字第10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又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5年1 月27日以95年度簡字第50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5年3 月1日以95年度訴字第32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5月10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1145號駁回上訴確定;另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5年11月24日以95年度訴字第2037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96年2月7日撤回上訴確定,上揭5 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規定,於96年10月19以96年度聲減字第6267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 月、1月又15日、4月又15日、5月及3月又15日,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而與前開毒品及竊盜等案件接續執行,甫於96年11月5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查被告有上開事實欄之犯罪前科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玆審酌被告52歲許,竟竊取他人財物僅價值新臺幣60元許之香菸1 包,其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所竊之物已由被害人領回,其所生危害部份降低,且所竊之物品價值非鉅,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憑,並酌其一時貪念致、犯罪之手段、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失竊物價值60元、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參酌被告家庭經濟狀況不富裕等情,有警詢筆錄可參,乃諭知如易科罰金從輕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上開97年度偵字第16308號起訴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38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