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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江俊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3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3312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3 月、5 月、5 年2 月及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9 月確定,甫於民國93年2 月1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並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於90年7 月31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46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972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648 號、94年度易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8 月;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4年度投刑簡字第2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上開3罪,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於94年8 月24日入監執行,甫於96年7 月1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改,又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10月15日某時,在臺北市○○路246 巷34號8 樓房間內,以海洛因加水置入注射針筒內施打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另於同日某時,在同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未據扣案)內燒烤吸用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96年10月17日晚間8 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246 巷34號8 樓,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海洛因注射針筒1 支。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1月1 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足憑,另有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現場照片4 幀可佐,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之。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本院爰審酌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前科情形,素行不佳,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又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然尚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自屬不該,惟念被告所犯係自戕行為與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為被告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達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江俊彥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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