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7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20800 號),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五十八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簽單上偽造之「ELLIEM YU 」署押共伍拾捌枚均沒收。
事實
一、緣乙○○原係甲○○男朋友,遂經常出入臺北市○○區○○街4 巷20號4 樓之7 甲○○住處;
㈠見甲○○常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即更換前卡號000000000000000 號)、臺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等,均置於抽屜內少為控管,竟利用甲○○不為提防之機會,於96年3 月21日前某日利用甲○○未為注意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前開甲○○所有放於住處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等,據為己用。
㈡再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故意自96年3 月21日起至96年6 月28日止,在如附表所示之商店(時間、地點均詳如附表所示),於選定商品消費或接受服務後,提示附表之信用卡予如附表所示之各特約商店職員,主張其係真正持卡人「甲○○」,並在簽帳單之顧客簽名欄位偽造「ELLIEM YU 」之署押(詳如附表主文所處之刑欄所示),而偽造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再將前開信用卡、簽帳單交予店方人員而行使之,由不知情之店員收執核對,致使如附表所示特約商店營業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合法之信用卡領用人,允予簽帳消費而詐得交付其所購之商品,足以生損害於甲○○、特約商店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新國際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嗣經甲○○於96年6 月5 日下午5 時許,接獲96年5 月份信用卡帳單確認消費處所、並遍尋無著前開信用卡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甲○○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本件起訴事實附表所載中有關被告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次數(即消費日期、金額、偽簽署押等),因相關所載之數字,均與卷內所附之資料不符,而經本院以97年5 月30日以裁定命補正,另經公訴人於97年6 月12日具狀補充,此有本院前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蒞字第6627號補充理由書在卷可稽,是本件有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起訴、審理範圍,均以該次補充內容範圍,核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就於前揭時地拿取被害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新國際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各1 張,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再持卡主張係「甲○○」本人,於簽帳單上簽署「ELLIEM YU 」之署押,交付特約商店店員等事實,於本院調查、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惟辯稱:前開4 張信用卡均係甲○○為一同出遊後交付使用並未索返,並非竊取,且附表編號50該次刷卡購物,為甲○○陪同下、表示願以刷卡支付贈送,並無盜刷云云。經查:
㈠前揭事實㈠之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院具結證述明確;且被告亦自承:如附表所示之刷卡資料(除附表編號50外),均係未曾告知告訴人之情形下刷卡等語,更供稱:附表所示之4 張信用卡均係本件案發後,即96年9 月寫和解書時方返還告訴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是告訴人並未同意被告取得附表所示4 張信用卡、竟由被告取用、直至案發後始由被告處取回等事實,足認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取前開4張信用卡之事實。
2.被告雖辯稱:係因一同出遊,故將信用卡交付使用後未取回,倘為竊盜,何以告訴人遲至96年6 月間始為掛失、報警云云。惟業經證人甲○○於本院具結證稱:未曾一同出遊由被告簽名刷卡,亦未曾有將信用卡交付被告使用之經驗等語明確,且倘如被告所言,既係一同出遊,告訴人並無無法親自簽名之因素,何需被告代勞?既未曾由被告代勞,又何需交付被告代管信用卡?是被告辯稱:告訴人親自交付信用卡云云,顯與常情不合,不足採信。
㈡前揭事實㈡之部分:
1.除附表編號50外,餘均據被告自白:未經告訴人同意之下使用刷卡購物等語明確;
2.且經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院具結證述明確;
3.另有: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6年10月31日陳報狀暨帳單明細、簽單27紙(見偵查卷第29-63頁、第12-13頁);
⑵聯邦商業銀行96年10月25日函暨刷卡明細、簽單8 紙(見偵查卷第14頁、第65-72頁);
⑶萬泰商業銀行96年11月2 日函暨刷卡明細(見偵查卷第17頁、第80-88頁);
⑷台新國際銀行96年12月19日函暨帳單明細、簽單13紙(見偵查卷第16頁、第92-102頁);附卷可參。
4.且將被告庭書「ELLIEM YU 」等字、與告訴人庭書「ELLIEM YU 」(見偵查卷第79頁)等字,與卷附之前開簽帳單上署押相參,其連筆、頓勢方式相同,顯係出自被告之手。
5.此外並有被告簽訂之96年9 月24日和解書(見偵查卷第19頁)附卷可參。是依上開證人指述內容及卷附之各項文書、證物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此部分於本院調查、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之規定,自得據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採信被告任意、真實之自白,認此部分事證明確。
6.另就附表編號50之部分,被告雖辯稱:該刷卡購物係告訴人與被告同場,告訴人應允為贈予被告西裝,而由被告刷卡云云,然為告訴人否認明確,且證稱:該次並未陪同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況倘告訴人亦在場,告訴人並無法親為之原因,何以需非真正持卡人之被告於簽帳單上署押?是被告辯稱:係告訴人陪同刷卡云云,委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不足採信,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之行為:
㈠前揭事實㈠之部分,係犯刑法第320 條之竊盜罪。
㈡按信用卡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並確認該筆消費之憑證,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故簽帳單性質上除與收據相同外,並且為信用卡發卡銀行依據此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為文書之一種,並為私人製作之文書。故前揭事實㈡之部分,均各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58罪)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共58罪,均詳如附表所示,其中起訴書所載之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部分係屬贅載)。被告多次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後又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而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各次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公訴人認被告數次刷卡所犯數次詐欺取財及偽造私文書犯行,乃接續犯意,應為單純一罪部分,因被告刷卡時間、地點不同,難認為接續之一行為,附此敘明。
㈢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後於本院已部分坦承不諱,其犯罪後態度尚佳,惟被告係利用男女朋友間之信任竊取女友物品、盜刷之信用卡款達143,985 元,雖曾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然迄今僅為被害人代繳5 千元信用卡款以為和解金,並未依照原和解條件履行至明,亦為被告所坦認,難認被告犯後已有悔悟之心、可認未賠償被害人損失,且衡量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查附表編號1 至7 、28、29、42至48之行為,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型2 分之1 ,並與其餘附表所示之部分、及竊盜罪之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前開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已交付特約商店轉收單銀行,上開物品均非屬被告所有,故不予沒收;惟其上附表所示主文所處之刑欄內偽造之署押,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未扣案之附表簽帳單顧客存根聯,業經被告於消費後予以銷燬、滅失,業據被告陳明在卷,故簽帳單及其上之署押則不予宣告沒收。
三、至被告於96年3 月21日前竊得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其中萬泰銀行信用卡於附表編號42至96年6 月間告訴人遍尋無著信用卡止,告訴人曾⑴於96年4 月7 日(即附表編號45、46間)使用前開萬泰銀行信用卡;⑵於96年4 月28日起至96 年4月29日間(即附表編號48、49間)使用前開臺新銀行信用卡;業據被告自承:係於使用後曾經交還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是被告究否涉及另於使用完附表編號45、附表編號48後返還告訴人,後另更「於告訴人不知情之情形下拿取」乙節,因與本件起訴之96年3 月21日前某日竊盜行為,屬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非本件起訴範圍所及,故不予審理,特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重言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卡銀行│ 刷卡時間 │ 刷卡商店名稱(地址) │刷卡金額│主文所處之刑│ │號│(卡號)│ │ │ │欄 │ ├─┼────┼──────┼───────────┼────┼──────┤ │1 │中國信託│96年4月5日 │JASONS MARKET PLACE( │198元 │處有期徒刑貳│ │ │銀行(43│下午5時6分 │臺北市○○區市○路45號│ │月,減為有期│ │ │11-9510-│ │B1樓) │ │徒刑壹月,簽│ │ │0000-000│ │ │ │單上偽造之「│ │ │5號) │ │ │ │ELLIEM YU 」│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2 │ │96年4月19日 │臺灣中油府前站(新竹縣│1,180元 │同上 │ │ │ │下午3時29分 │竹北市縣○○路112號) │ │ │ ├─┤ ├──────┼───────────┼────┼──────┤ │3 │ │96年4月21日 │臺北101購物中心(臺北 │7,000元 │同上 │ │ │ │下午9時30分 │市○○區市○路45號) │ │ │ │ │ │ │(分期付款1170元*1期 │ │ │ │ │ │ │+1166元*5期 ) │ │ │ ├─┤ ├──────┼───────────┼────┼──────┤ │4 │ │96年4月21日 │臺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980元 │同上 │ │ │ │下午10時7分 │司(臺北市○○區市○路│ │ │ ├─┤ ├──────┤45號) ├────┼──────┤ │5 │ │96年4月21日 │ │2,232元 │同上 │ │ │ │下午9時56分 │ │ │ │ ├─┤ ├──────┼───────────┼────┼──────┤ │6 │ │96年4月21日 │物的坊(臺北市松山區民│1,960元 │同上 │ │ │ │下午6時23分 │生東路5 段50號1樓) │ │ │ ├─┤ ├──────┼───────────┼────┼──────┤ │7 │ │96年4月22日 │美麗華百樂園(臺北市中│2,000元 │同上 │ │ │ │下午4時11分 │山區○○○路20號) │ │ │ ├─┤ ├──────┼───────────┼────┼──────┤ │8 │ │96年4月26日 │枋寮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1,400元 │處有期徒刑貳│ │ │ │下午7時35分 │(新竹縣新埔鄉下寮里下│ │月,簽單上偽│ │ │ │ │枋寮63號之1) │ │造之「ELLIEM│ │ │ │ │ │ │YU」署押壹枚│ │ │ │ │ │ │沒收。 │ ├─┤ ├──────┼───────────┼────┼──────┤ │9 │ │96年4月30日 │茹絲葵臺北店 │4,870元 │同上 │ │ │ │下午9時46分 │ │ │ │ ├─┤ ├──────┼───────────┼────┼──────┤ │10│ │96年5月3日 │臺灣中油府前站(新竹縣│1,166元 │同上 │ │ │ │下午4時58分 │竹北市縣○○路112號) │ │ │ ├─┤ ├──────┼───────────┼────┼──────┤ │11│ │96年5月9日 │大鼎活蝦餐廳股份有限公│990元 │同上 │ │ │ │下午9時30分 │司(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 │ │ │ │ │ │路91號1樓) │ │ │ ├─┤ ├──────┼───────────┼────┼──────┤ │12│ │96年5月13日 │誠品信義旗艦店(臺北市│2,175元 │同上 │ │ │ │下午7時34分 │信義區○○路11號B2-5)│ │ │ ├─┤ ├──────┼───────────┼────┼──────┤ │13│ │96年5月25日 │臺灣中油府前站(新竹縣│880元 │同上 │ │ │ │下午10時24分│竹北市縣○○路112號) │ │ │ ├─┤ ├──────┼───────────┼────┼──────┤ │14│ │96年5月25日 │花田服飾精品店(新竹市│2,680元 │同上 │ │ │ │下午9時57分 │大同路26號) │ │ │ ├─┤ ├──────┼───────────┼────┼──────┤ │15│ │96年5月27日 │樂天餐飲有限公司(臺北│2,827元 │同上 │ │ │ │下午11時14分│市○○○路102號1樓) │ │ │ ├─┤ ├──────┼───────────┼────┼──────┤ │16│ │96年5月30日 │石牌加油站(臺北市北投│1,100元 │同上 │ │ │ │凌晨0時33分 │區○○路○段139號) │ │ │ ├─┤ ├──────┼───────────┼────┼──────┤ │17│ │96年6月2日 │萬盛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1,060元 │同上 │ │ │ │下午2時10分 │(桃園縣中壢市○○路二│ │ │ │ │ │ │段198號) │ │ │ ├─┤ ├──────┼───────────┼────┼──────┤ │18│ │96年6月3日 │臺灣中油民生東路站(臺│1,154元 │同上 │ │ │ │下午7時7分 │北市○○區○○路126號 │ │ │ │ │ │ │) │ │ │ ├─┤ ├──────┼───────────┼────┼──────┤ │19│ │96年6月8日 │新橋燒肉屋(新竹縣竹北│1,612元 │同上 │ │ │ │下午11時5分 │市○○○路279號) │ │ │ ├─┤ ├──────┼───────────┼────┼──────┤ │20│ │96年6月10日 │臺灣中油府前站(新竹縣│1,235元 │同上 │ │ │ │下午4時17分 │竹北市縣○○路112號) │ │ │ ├─┤ ├──────┼───────────┼────┼──────┤ │21│ │96年6月14日 │新竹FE21' MegA大遠百(│1,360元 │同上 │ │ │ │下午4時23分 │新竹市○○路323號) │ │ │ ├─┤ ├──────┼───────────┼────┼──────┤ │22│ │96年6月15日 │紅舍泰式料理(新竹市三│1,430元 │同上 │ │ │ │下午8時32分 │民路136號) │ │ │ ├─┤ ├──────┼───────────┼────┼──────┤ │23│ │96年6月16日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970元 │同上 │ │ │ │下午10時10分│限公司(臺中市西區中港│ │ │ │ │ │ │路一段299號) │ │ │ ├─┤ ├──────┼───────────┼────┼──────┤ │24│ │96年6月17日 │臺灣中油中華三路站(高│1,100元 │同上 │ │ │ │下午10時51分│雄市前金區○○○路136 │ │ │ │ │ │ │號) │ │ │ ├─┤ ├──────┼───────────┼────┼──────┤ │25│ │96年6月20日 │臺灣中油府前站(新竹縣│1,221元 │同上 │ │ │ │下午9時28分 │竹北市縣○○路112號) │ │ │ ├─┤ ├──────┼───────────┼────┼──────┤ │26│ │96年6月22日 │臺北101購物中心附設( │1,496元 │同上 │ │ │ │下午7時40分 │臺北市○○區市○路45號│ │ │ │ │ │ │) │ │ │ ├─┤ ├──────┼───────────┼────┼──────┤ │27│ │96年6月23日 │錢櫃永和店(臺北縣永和│3,307元 │同上 │ │ │ │凌晨0時59分 │市○○路○段129號) │ │ │ ├─┼────┼──────┼───────────┼────┼──────┤ │28│聯邦銀行│96年4月21日 │臺灣路威臺北101(LV包 │22,700元│處有期徒刑貳│ │ │(4579-5│ │包) │ │月,減為有期│ │ │000-0000│ │ │ │徒刑壹月,簽│ │ │-5802號 │ │ │ │單上偽造之「│ │ │) │ │ │ │ELLIEM YU 」│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29│ │96年4月22日 │美麗華百樂園 │6,200元 │同上 │ ├─┤ ├──────┼───────────┼────┼──────┤ │30│ │96年5月13日 │臺灣中油民生東路站 │1,162元 │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簽單上偽│ │ │ │ │ │ │造之「ELLIEM│ │ │ │ │ │ │YU」署押壹枚│ │ │ │ │ │ │沒收。 │ ├─┤ ├──────┼───────────┼────┼──────┤ │31│ │96年5月18日 │臺灣中油民生東路站 │1,144元 │同上 │ ├─┤ ├──────┼───────────┼────┼──────┤ │32│ │96年5月1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2,980元 │同上 │ │ │ │ │公司新竹分公司 │ │ │ ├─┤ ├──────┼───────────┼────┼──────┤ │33│ │96年5月31日 │順發3C量販—邑順發新竹│2,888元 │同上 │ │ │ │ │店 │ │ │ ├─┤ ├──────┼───────────┼────┼──────┤ │34│ │96年6月1日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9,990元 │同上 │ │ │ │ │竹竹北服務中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96年6月5日 │蔡家國際中壢店 │3,500元 │同上 │ │ │ │下午5時26分 │ │ │ │ ├─┤ ├──────┼───────────┼────┼──────┤ │36│ │96年6月14日 │新竹FE21' MegA大遠百 │3,500元 │同上 │ │ │ │下午4時4分 │ │ │ │ ├─┤ ├──────┼───────────┼────┼──────┤ │37│ │96年6月15日 │大橋加油站 │1,250元 │同上 │ │ │ │下午11時49分│ │ │ │ ├─┤ ├──────┼───────────┼────┼──────┤ │38│ │96年6月16日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2,682元 │同上 │ │ │ │下午9時17分 │限公司 │ │ │ ├─┤ ├──────┼───────────┼────┼──────┤ │49│ │96年6月23日 │臺灣中油復興北路站 │1,262元 │同上 │ │ │ │下午11時17分│ │ │ │ ├─┤ ├──────┼───────────┼────┼──────┤ │40│ │96年6月27日 │景福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1,210元 │同上 │ ├─┤ ├──────┼───────────┼────┼──────┤ │41│ │96年6月28日 │順發3C量販—邑順發新竹│978元 │同上 │ │ │ │下午1時40分 │店 │ │ │ ├─┼────┼──────┼───────────┼────┼──────┤ │42│萬泰銀行│96年3月21日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2,275元 │處有期徒刑貳│ │ │(5409-6│ │新竹分公司 │ │月,減為有期│ │ │000-0000│ │ │ │徒刑壹月,簽│ │ │-8302號 │ │ │ │單上偽造之「│ │ │,即更換│ │ │ │ELLIEM YU 」│ │ │前卡號54│ │ │ │署押壹枚沒收│ │ │00000000│ │ │ │。 │ ├─┤22606號 ├──────┼───────────┼────┼──────┤ │43│) │96年3月23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1,900元 │同上 │ │ │ │ │公司新竹分公司 │ │ │ ├─┤ ├──────┼───────────┼────┼──────┤ │44│ │96年3月25日 │臺灣中油中崙站 │1,000元 │同上 │ ├─┤ ├──────┼───────────┼────┼──────┤ │45│ │96年4月2日 │樂天餐飲有限公司 │1,793元 │同上 │ ├─┤ ├──────┼───────────┼────┼──────┤ │46│ │96年4月14日 │京華城(餐廳) │1,320元 │同上 │ ├─┤ ├──────┼───────────┼────┼──────┤ │47│ │96年4月18日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3,520元 │同上 │ │ │ │ │新竹分公司 │ │ │ ├─┼────┼──────┼───────────┼────┼──────┤ │48│臺新銀行│96年4月20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735元 │同上 │ │ │(4380-4│下午8時55分 │司天母店 │ │ │ ├─┤000-0000├──────┼───────────┼────┼──────┤ │49│-2809號 │96年4月30日 │濱江花市 │800元 │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簽單上偽│ │ │ │ │ │ │造之「ELLIEM│ │ │ │ │ │ │YU」署押壹枚│ │ │ │ │ │ │沒收。 │ ├─┤ ├──────┼───────────┼────┼──────┤ │50│ │96年5月1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5,980元 │同上 │ │ │ │下午5時1分 │司信義店(分期付款1000│ │ │ │ │ │ │元*1期+996元*5期) │ │ │ ├─┤ ├──────┼───────────┼────┼──────┤ │51│ │96年5月27日 │北海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910元 │同上 │ ├─┤ ├──────┼───────────┼────┼──────┤ │52│ │96年6月1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693元 │同上 │ │ │ │ │司天母店 │ │ │ ├─┤ ├──────┼───────────┼────┼──────┤ │53│ │96年6月7日 │HOLA—竹北店(分期付款│3,868元 │同上 │ │ │ │下午7時56分 │1290元*1期+1289元*2期 │ │ │ │ │ │ │) │ │ │ ├─┤ ├──────┼───────────┼────┼──────┤ │54│ │96年6月8日 │大潤發忠孝店 │970元 │同上 │ │ │ │下午5時5分 │ │ │ │ ├─┤ ├──────┼───────────┼────┼──────┤ │55│ │96年6月14日 │新竹FE21' MegA大遠百 │1,750元 │同上 │ │ │ │下午4時9分 │ │ │ │ ├─┤ ├──────┼───────────┼────┼──────┤ │56│ │96年6月16日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1,242元 │同上 │ ├─┤ ├──────┤限公司 ├────┼──────┤ │57│ │96年6月16日 │ │1,512元 │同上 │ │ │ │下午9時31分 │ │ │ │ ├─┤ ├──────┤ ├────┼──────┤ │58│ │96年6月16日 │ │2,688元 │同上 │ ├─┴────┴──────┴───────────┴────┴──────┤ │合計:143,98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