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95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28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係址設臺北市○○區○○路4段140號7 樓亞森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依交易情形製作公司報稅之會計憑證為其經營商業附隨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96年11月起至97年2 月止,虛開如附表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98,367,546 元交與如附表所示之荷華企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當為購入貨物之進項憑證,經如附表所示荷華企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持上開統一發票41紙向財稅主管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計幫助如附表所示之荷華企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8,075,336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核稅捐稽徵、課營業稅之正確性與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79 條第2項前段、第273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97年11月7 日準備程序及審訊時均坦承不諱,並有亞森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臺北市政府97年5月2日府產業商字第09784509400 號函檢附亞森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設立至最近變更登記表影本、亞森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畫面亞森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操管自動化執行結果檢示、丙○○提出之說明書及身分證、亞森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亞森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留抵稅額對照檔線上查詢作業、被告甲○○之營業稅欠稅查詢(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288號,以下簡稱偵卷,第3至39頁、第46至47頁、第53至66頁、第69至72頁),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說明函、通知函、亞森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銷(進)貨退回(出)或折讓證明單、陽信商業銀行復興分行97年9 月2日陽信復興字第700159 號函檢附存戶帳號3742─9704亞森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籌備處甲○○之原始開戶資料(見偵卷,第82至86頁、第109至112頁),本院卷第13頁至第40頁臺北市政府函及其檢附亞森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設立登記申請書、申請表、股東同意書、甲○○及乙○○、丙○○之身分證影本、資產負債表、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亞森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籌備處甲○○之陽信商業銀行存摺、臺北市政府函檢附亞森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登記申請書、印鑑遺失切結書、公司抄錄查閱申請書、變更登記表、抄錄查閱申請書、陽信商業銀行復興分行檢附甲○○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等資料及台北市商業管理處之亞森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案卷壹宗附卷可資佐證。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而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171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亞森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虛開發票予附表所示之公司,並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捐,故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又被告上開各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各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第3937號、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自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再被告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司負責人,竟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幫助他公司逃漏高額之營業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參酌被告生活狀況、教育程度、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素行尚稱良好,復酌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且有悔改之意,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目前被告罹患輕度精神疾病,有被告甲○○之衛生署苗栗醫院診斷證明書(見偵卷,第97頁)、身心障礙卡影本1 紙在卷可佐,是被告經此次警偵審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施添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民國95年5月24日修正】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犯罪事實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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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告姓名│ 買方公司 │開立發票期間│金額(元)│張│ 逃漏稅額 │備│
│號│ │ │ │ │數│(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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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 │荷華企業有限│96年12月 │1,500,000 │2 │75,000 │ │
│ │ │公司 │ │ │ │ │ │
├─┼────┼──────┼──────┼─────┼─┼─────┼─┤
│2 │同上 │旺訊股份有限│97年1月 │3,404,546 │2 │170,227 │ │
│ │ │公司 │ │ │ │ │ │
├─┼────┼──────┼──────┼─────┼─┼─────┼─┤
│3 │同上 │軒宇有限公司│97年1、2月 │43,923,830│9 │2,196,191 │ │
├─┼────┼──────┼──────┼─────┼─┼─────┼─┤
│4 │同上 │龍陞國際科技│97年1、2月 │80,000,000│8 │4,000,000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同上 │文海股份有限│96年11、12 │6,336,350 │6 │316,818 │ │
│ │ │公司 │月 │ │ │ │ │
├─┼────┼──────┼──────┼─────┼─┼─────┼─┤
│6 │同上 │吉一科技股份│96年12月 │13,795,000│3 │689,75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同上 │朝暘國際有限│96年11、12 │7,398,000 │4 │369,900 │ │
│ │ │公司 │月 │ │ │ │ │
├─┼────┼──────┼──────┼─────┼─┼─────┼─┤
│8 │同上 │強科國際貿易│96年11、12 │4,549,000 │6 │227,450 │ │
│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9 │同上 │景翔電信科技│96年12月 │600,000 │1 │30,00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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