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金重訴字第2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富元
- 選任辯護人
- 林國忠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蔡世祺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鍾永盛律師
- 被告
- 李乾輝
- 選任辯護人
- 王永茂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權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羅豐胤律師
- 被告
- 葉雅玲
- 選任辯護人
- 李秀貞律師
張權律師
羅豐胤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35 頁「附表伍、二」「序號B1067 」
其中「客戶姓名」關於「徐品瀅」之記載,應更正為「徐晶瀅」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35 頁「附表伍、二」「序號B1067 」其中「客戶姓名」「徐品瀅」之記載應為「徐晶瀅」之誤載,業據徐晶瀅提出「公證書」、「招財金店面契約書」為證,並聲請加以更正。上揭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