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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8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民國97年8月10日,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6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10月8日確定。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前,因於97年6月13日(聲請書附表誤為97年6月15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及於同年月15日(聲請書附表誤為97年6月15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09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10月(聲請書附表誤為10月及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並於98年2月16日確定;復於97年8月19日,犯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6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9年2月10日確定(詳見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合法,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竊盜(刑法第32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毒│施用第二級毒品(毒│恐嚇取財(刑法第│
│                │第1項)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346條第1項)    │
│                │                  │條第1項)         │條第2項)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民國)│97年8月10日       │97年6月15日       │97年6月13日       │97年8月19日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察署97年度速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檢察署97年度偵字│
│                │7635號            │3254號            │3254號            │第19704、20135、│
│                │                  │                  │                  │26044號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案號│97年度簡字第7635號│97年度審訴字第2095│97年度審訴字第2095│98年度訴字第362 │
│最後事實審│    │                  │號                │號                │號              │
│          ├──┼─────────┼─────────┼─────────┼────────┤
│          │判決│97年9月4日        │97年12月31日      │97年12月31日      │98年10月27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案號│97年度簡字第7635號│97年度審訴字第2095│97年度審訴字第2095│98年度訴字第362 │
│ 確定判決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97年10月8日       │98年2月16日       │98年2月16日       │99年2月10日     │
│          │確定│                  │                  │                  │                │
│          │日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1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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