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8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民國97年8月10日,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6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10月8日確定。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前,因於97年6月13日(聲請書附表誤為97年6月15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及於同年月15日(聲請書附表誤為97年6月15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09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10月(聲請書附表誤為10月及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並於98年2月16日確定;復於97年8月19日,犯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6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9年2月10日確定(詳見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合法,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竊盜(刑法第32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毒│施用第二級毒品(毒│恐嚇取財(刑法第│ │ │第1項)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346條第1項) │ │ │ │條第1項) │條第2項)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民國)│97年8月10日 │97年6月15日 │97年6月13日 │97年8月19日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察署97年度速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檢察署97年度偵字│ │ │7635號 │3254號 │3254號 │第19704、20135、│ │ │ │ │ │26044號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案號│97年度簡字第7635號│97年度審訴字第2095│97年度審訴字第2095│98年度訴字第362 │ │最後事實審│ │ │號 │號 │號 │ │ ├──┼─────────┼─────────┼─────────┼────────┤ │ │判決│97年9月4日 │97年12月31日 │97年12月31日 │98年10月27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案號│97年度簡字第7635號│97年度審訴字第2095│97年度審訴字第2095│98年度訴字第362 │ │ 確定判決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97年10月8日 │98年2月16日 │98年2月16日 │99年2月10日 │ │ │確定│ │ │ │ │ │ │日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