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劉慧芬陳勇松江俊彥

原告
管吳秋香
原告
陳傳星
原告
邱徐菊英
原告
徐子麒
原告
江春香
原告
徐瑋呈
原告
徐子煌
原告
徐美蘭
原告
邱年春
原告
許幸桂
原告
曾寶蓮
原告
李秋蘭
原告
徐桂香
原告
張月雲
原告
張貴香
原告
謝鳳蓮
原告
葉怡庭
原告
葉佳翔
原告
葉佳愷
原告
兼上 3人之
法定代理人
葉日榮
被告
柯富元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月3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就原告管吳秋香、陳傳星、邱徐菊英、徐子麒、江春香、徐瑋呈、邱年春、許幸桂、徐子煌、徐美蘭、曾寶蓮、李秋蘭、徐桂香、張月雲、張貴香、謝鳳蓮、葉怡庭、葉佳翔、葉佳愷、葉日榮等20人所列「訴訟代理人陳鼎正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刑事裁判如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或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管吳秋香、陳傳星、邱徐菊英、徐子麒、江春香、徐瑋呈、邱年春、許幸桂、徐子煌、徐美蘭、曾寶蓮、李秋蘭、徐桂香、張月雲、張貴香、謝鳳蓮、葉怡庭、葉佳翔、葉佳愷、葉日榮等20人雖原有委任陳鼎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已於民國99年7 月28日具狀陳報合意解除委任,但本院100 年1 月3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當事人欄就其等仍有「訴訟代理人陳鼎正律師」之記載,顯係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