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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38號

確認董事及監察人選舉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38號

上訴人
甘錦地
上訴人
甘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柄權
法定代理人
甘賴榮玉
被上訴人
東光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錦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董事及監察人選舉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上訴人之請求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38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及監察人選舉不成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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