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38號
- 上訴人
- 甘錦地
- 上訴人
- 甘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王柄權
- 法定代理人
- 甘賴榮玉
- 被上訴人
- 東光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錦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董事及監察人選舉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上訴人之請求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