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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及監察人選舉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李家慧

  • 當事人
    甘錦地甘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38號上 訴 人 甘錦地 甘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柄權 法定代理人 甘賴榮玉 被上訴人 東光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錦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董事及監察人選舉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上訴人之請求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 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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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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