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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0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08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銘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唯丞、王博學、王堉苓因100年訴字第380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佰叁拾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萬零叁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08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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