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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652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億柒仟捌佰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貳仟壹佰叁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52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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