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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6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薛中興林伊倫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6號

再審原告即

再審聲請人 蘇哲弘

      蘇明宗

再審被告即

再審相對人 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香月隆志

上列再審原告即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88年7 月29日88年度簡上字第296號確定判決、89年6月29日88年度再易字第2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及再審聲請均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及再審聲請費用均由再審原告即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租約業經88年度簡上字第296 號、89年度再易字第26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707 號及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76號判決承租人敗訴確定,承租人迄未提出已恢復房屋原狀及已點交房屋及鑰匙之證據,自當以原訂條款按過期日數陸續給付租金違約金。本案就租金、利息、恢復原狀損害賠償、違約金逐項加計訴訟費用,內含不應繳訴訟費用之利息、恢復原狀損害賠償、違約金,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5 條之規定「訴訟附帶主張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不併計算其價額」,實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497條、第498條情事等語。

二、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 年者,不得提起。以第496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50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條文依同法第507條之規定,於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時,亦準用之。亦即除以民事訴訟法496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理由者外,均應受上開5 年期間之限制,以防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久懸不決。次按,對於確定判決或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第507條之規定,均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或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又其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且若聲請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聲請再審,但審查其再審書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得逕以其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4年度台聲字第76號、60年度台抗字第538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即再審聲請人於100 年12月20日提出之書狀,並未載明正確而完整之聲請再審之原確定裁判案號、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判及就本案如何裁判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係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千元。該項裁定於101 年2月8日送達再審原告即再審聲請人後,其雖如期補繳裁判費1千元,並於101年2月14日、101年2 月16日兩度提出書狀,惟遍觀其上開書狀內容,仍未對其聲明不服之裁判指明有何法定再審理由及其具體情事,僅泛稱再審被告即再審相對人應給付租金、違約金、利息云云,且其書狀內除記載本院88年度簡上字第296 號、89年度再易字第26號確定判決之案號外,亦未具體載明係對本院何一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又本院88年度簡上字第296號給付租金事件係於88年7月29日宣判、89年度再易字第26號給付租金事件係於89年6 月22日宣判,均不得上訴即告確定,迄今早已逾5 年,亦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參;再審原告即再審聲請人復未指明上開確定判決有何民事訴訟法496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之再審理由並提出該等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之證據。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從而,本件再審之訴及再審之聲請,均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6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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