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67號
- 上訴人
- 王春福
劉黃桂花 住臺北市萬華區內江街1
范光品 住臺北市萬華區康定路
辜耀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金英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667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