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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313號

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媚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2313號

異議人
魏許富士
相對人
葉免 住新北市三重區成功路

      戴士翔

      戴碧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相對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年8月28日所為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77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年8月28日因相對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而為102年度司聲字第778號裁定,異議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等,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又確定訴訟費用額屬非訟事件,此項裁定及本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審究求償權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是否為訴訟費用之範圍及已否提出證據證明,並裁定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者應賠償他造之數額若干。至於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又兩造間關於訴訟上請求,既經判決確定,即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認,亦與確定訴訟費用額無關。

四、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089號判決異議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及反訴訴訟費用,異議人不服,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29號判決維持原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異議人負擔,有上開判決正本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依前開規定,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年8月28日依相對人聲請以102年度司聲字第778號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自屬有據。且其依本案訴訟卷內資料調查審認後,據以認定異議人應賠償相對人所繳納之反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0元及自裁定送達異議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法即無不合。

五、至異議人於異議狀中指稱相對人應連帶給付異議人200萬元及自8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云云,縱令屬實,核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尚非本件確定訴訟費用程序所得審酌,抗告人應依訴訟救濟程序另謀解決,而非於本件程序中為此爭執。又異議人以其對於相對人葉免已取得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078號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行在案,進而主張本件異議人所應賠償相對人之反訴裁判費8,150元得自上開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額中扣除而無庸給付予相對人云云,惟依前揭說明,關於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應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是縱然異議人對於相對人確有其他債權存在,僅係日後異議人於相對人執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確定裁定請求異議人如數給付或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時,異議人得否提出抵銷抗辯而消滅相對人之請求而已,究與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係在確定異議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數額若干一事無涉。從而,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媚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313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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