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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379號

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379號

異議人
雷碧珠(即雷幸夫之繼承人)
異議人
雷鶴子(即雷幸夫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黃景安律師
異議人
陳清福(即陳居萬之繼承人)
異議人
陳健德(即陳居萬之繼承人)
異議人
陳健松(即陳居萬之繼承人)
異議人
陳建利(即陳居萬之繼承人)
異議人
蘇陳月裡(即陳居萬之繼承人)
異議人
鄭陳月慧(即陳居萬之繼承人)
異議人
石陳月華(即陳居萬之繼承人)
異議人
陳月卿(即陳居萬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
相對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101 年度司聲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8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性質雖屬非訟事件,而無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承受訴訟規定之明文,然核其性質,因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係得繼承之債務,倘當事人嗣後發生死亡情事,其繼承人原則上本應依繼承之法律關係負擔訴訟費用,是即使為非訟事件,解釋上亦應令當事人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準用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承受訴訟之相關規定,以利法律程序之進行,及維護該等繼承人之權益(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5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本院101 年度司聲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係就本院76年度重訴字第63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495 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7 號、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5 號確定事件之訴訟費用額進行確定。

㈡上開確定事件當事人之一雷幸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99年8 月26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外放本院99年度繼字第1427號卷)。

㈢又雷幸夫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其配偶雷戴秀美、子女雷勝德、雷貞德、雷志謙、雷芝芸、雷承宏、及(外)孫(女)雷薇婷、雷陽隆、雷華蓮、雷育琳、林祐民及林祐安等1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陳明拋棄繼承(案號為本院99年度繼字第1427號),第二順位繼承人即其父母雷來發、雷簡玉是亦已死亡等情,業據本院調閱前開拋棄繼承事件卷宗,並經核對卷附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無誤(見原審卷第128頁、第18-24 頁、第132- 135頁)。故雷幸夫並無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可繼承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債務,堪予認定。

㈣因之,原裁定原以本件提出聲請時(即101 年7 月13日),雷幸夫尚存之第三順位繼承人雷良吉、雷碧珠及雷鶴子等3人(其他兄弟姊妹雷初生、雷碧霞、雷去均已歿,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32 頁、第135 頁)為當事人,固無違誤。然自雷良吉於原審程序進行中之101 年10月20日死亡時起(參雷良吉之死亡證明書,見本院卷第23頁),程序即應當然停止,此部分理由業如前述。乃原裁定漏未查及此情,仍對已歿之雷良吉為確定訴訟費用之裁定,其程序顯有重大瑕疵。

三、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定有明文。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是本件自應發回由原審重為適當之處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之規定,廢棄原裁定。

四、此外,異議人雷碧珠、雷鶴子已於原裁定作成後之101 年11月19日向本院陳明拋棄繼承,本院並已於102 年1 月9 日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 年度繼字第1763號卷查核屬實,原審於重為適當之處分時,應併予參酌,附此指明。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379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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