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30號
- 上訴人
- 林茂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怡仁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430號確認農育權及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請求確認地上權及農育權不存在(屬「確認訴訟」),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除去侵害及返還所有物(屬給付訴訟),是二項聲明之訴訟類型及訴訟標的請求權均不同,亦無選擇、競合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
一、被上訴人請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被上訴人並未陳報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租,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無租金時應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規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2,985元。
二、被上訴人請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依被上訴人所陳報系爭土地之鑑定價值報告,系爭土地之價值為2,243,200元,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43,200元。
三、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66,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