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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4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42號

聲請人
林華德
聲請人
葉素菲
相對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同法第83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以,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98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34號及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3號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三之二,餘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

(1)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萬6,000元,業由相對人預納在案,又聲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上訴第二審及第三審,分別支出裁判費107萬4,000元。惟相對人於更審程序中減縮訴之聲明為6,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6,200萬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萬7,600元、及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83萬6,400元,相對人已納71萬6,000元,逾納15萬8,400元,聲請人已納214萬8,000元,逾納47萬5,200元,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減縮訴之聲明視為撤回其訴,逾納之部分63萬3,6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另相對人與聲請人於第二審程序中分別支出證人旅費530元及2,202元,本件之訴訟費用合計為223萬3,132元【計算式:557,600+836,400+836,400+530+2,202=2,233,132】。是依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3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上訴人即聲請人應負擔三分之二部分即148萬8,755元【計算式:2,233,132÷3×2=1,488,755(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餘74萬4,377元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2)綜上,聲請人合計預納215萬0,202元【計算式:1,074,000+1,074,000+2,202=2,150,202】,扣除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148萬8,755元後,聲請人溢納金額為66萬1,447元【計算式:2,150,202─1,488,755=661,447】;而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計為137萬7,977元【計算式:633,600+744,377=1,377,977】,扣除相對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71萬6,530元【計算式:716,000+530=716,530】,餘66萬1,447元【計算式:1,377,977-716,530=661,447】則皆由聲請人所預納。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66萬1,447元整,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42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