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12號
- 上訴人
- 陳文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文明間因 103年度訴字第4712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1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文明間因 103年度訴字第4712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