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泰禾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峻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全暐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叁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3,239,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