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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0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徐千惠蘇嘉豐黃鈺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03號

聲請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27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27號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依憲法第24條承審法官有另案為聲請人依法聲請迴避中,卻未自行迴避,且故意隱匿案由、拒絕賠償書之案號,亦未按聲請狀內所述事項核辦,意圖吃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35條第2 項、第37條第2 項、第38條、第49條、第89條第3 項、第451 條、第468 條、第469 條第1 項第2 款、第6 款、第226 條、民法第92條、第93條等規定核辦,聲請該案法官王育珍法官迴避。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104 年度重國字第127 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已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此有前揭裁定附卷可稽,而聲請人於104 年11月10日始具狀對該聲請承審該事件之法官迴避,此有蓋有本院收文章戳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在該原審事件終結之後,則承辦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可言。此外,聲請人亦未具體指明或釋明上開承審法官對於本件104 年度重國字第127 號事件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客觀事實,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本件迴避聲請,自非有據。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03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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