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58號
- 原告
- 莊育源
- 被告
- 周佑霖即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拘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0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同法第455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見104年度北簡字第2700號卷第28頁),請求被告應自坐落門牌號碼桃園市平鎮區○○路○段000號(原門牌號碼為桃園縣平鎮市○○路○段000號)之房屋遷出,並將房屋返還予原告,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前揭法條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從而,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且揆諸前開說明,本院不受原移送裁定之羈束,爰裁定將本件全部移送於有專屬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另本件原告原起訴狀係以「張敏玉」為被告,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4年1月8日103年度司壢簡調字第1024號遷讓房屋事件調解程序期日闡明後,原告遂變更被告名稱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電信公司),然因大眾電信公司業於103年12月18日經本院97年度整字第5號及第6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並經本院104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選任周佑霖為「大眾電信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故應以「周佑霖即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為被告之正確名稱以為妥適,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