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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593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5938號

聲請人
陳奕全
相對人
左岸會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芝光科技國際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三蓮
相對人
大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經國
相對人
老街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 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芝光科技國際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1樓之4,法定代理人焦經國,住臺北市○○區○○街00號7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左岸會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芝光科技國際有限公司),設桃園市○○區○○里○○街00號1樓,法定代理人李三蓮,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5938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