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59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5938號
- 聲請人
- 陳奕全
- 相對人
- 左岸會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芝光科技國際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三蓮
- 相對人
- 大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焦經國
- 相對人
- 老街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 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芝光科技國際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1樓之4,法定代理人焦經國,住臺北市○○區○○街00號7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左岸會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芝光科技國際有限公司),設桃園市○○區○○里○○街00號1樓,法定代理人李三蓮,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