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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泰禾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峻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全暐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叁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3,239,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15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