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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更一字第1號

給付獎金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駱黔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員頂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曾國展間104年度重勞訴更一字第1號給付獎金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揆諸首揭規定,應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775,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69,09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獎金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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