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08號
105年度聲字第2509號
105年度聲字第2510號
105年度聲字第2511號
- 聲請人
- 魏高明 指定送達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
- 聲請人
-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上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魏陳秀芳 指定送達同上
- 聲請人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秀松
人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082號至105年度聲字第2100號聲請迴避事件、105年度重國字第150號、105年度重國字第136號、105年度重國字第154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法官有同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之情形,或該條以外但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規定。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2346號、27年抗字第304號、29年抗字第56號、69年臺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082號至105年度聲字第2100號事件、105年度重國字第150號、105年度重國字第136號、105年度重國字第154號國家賠償事件之承審法官有多件案件遭聲請人聲請迴避,然竟未依法自行迴避,枉法參與審理該案,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爰聲請上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並未釋明該案承審法官於訴訟標的有何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足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供釋明所舉聲請迴避之原因,其主觀臆測法官執行職務有所偏頗難祈公平審判之情事,揆諸首揭法條與判例意旨,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事件案號及案由 │裁定日期 │承審法官│聲請人 │ │ │ │(民國) │ │ │ ├──┼───────────┼──────┼────┼─────────┤ │ 1 │105年度聲字第2082號至 │ │姜悌文 │魏高明 │ │ │第2100號聲請迴避 │105年9月5日 │李桂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 │ │薛中興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 │ │ │ │魏陳秀芳 │ │ │ │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 │ │ │廖秀松 │ ├──┼───────────┼──────┼────┼─────────┤ │ 2 │105年度重國字第150號 │105年9月7日 │林振芳 │魏高明 │ │ │國家賠償 │ │ │ │ ├──┼───────────┼──────┼────┼─────────┤ │ 3 │105年度重國字第136號 │105年9月9日 │鍾淑慧 │魏高明 │ │ │國家賠償 │ │ │魏陳秀芳 │ ├──┼───────────┼──────┼────┼─────────┤ │ 4 │105年度重國字第154號 │105年9月9日 │沈佳宜 │魏高明 │ │ │國家賠償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