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華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家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捌拾伍萬陸仟貳佰貳拾壹元(9,856,2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147,921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