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振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淑晶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玖拾柒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陸仟壹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9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淑晶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玖拾柒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陸仟壹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