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8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88號

原告
張瑋津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被告
呂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6條自明。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兩造間信託契約約定事務,請求解除信託契約,再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受領現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本院審以前開信託契約第8 條約定:「本契約發生糾紛時,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內容(見本院卷第27頁),本件復無專屬管轄事由,而解除信託契約後有所請求而涉訟,性質仍屬因前開信託契約所爭議而涉訟,仍在前開信託契約規範範圍內,雙方合意定管轄法院之約定仍應有適用,當由兩造合意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司法院民事法律專題研究意見參照),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8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