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42號
- 上訴人
- 許建成
- 被上訴人
- 台灣柏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Mr.Sinan Eserm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上訴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39,200元【依上訴人主張之每月薪資121,160元計算,計算式:(121,160元×12×10=14,539,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39,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928元,然本件上訴人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9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