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0 分鐘讀完全文 13,4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金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原金字第4號

原告
蘇梅綺
被告
鄒官羽

      鄒春香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5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鄒官羽、鄒春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貳仟壹佰參拾元,及被告鄒官羽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被告鄒春香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鄒春香應給付原告肆佰壹拾捌萬壹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鄒官羽負擔十分之一,被告鄒春香負擔百分之四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貳仟壹佰參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為被告鄒春香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佰壹拾捌萬壹仟玖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鄒官羽、鄒春香先後以訴外人李文寬、李錦波為名義負責人,設立訴外人昇亞行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昇亞公司)、萬事通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通公司),及擔任實際負責人,並由李文寬、黃頌慈與投資人簽立承諾書,及申設銀行帳戶供昇亞公司、萬事通公司使用,以供投資人匯入投資圈購股票之款項,鄒春香並實際參與組織業務及財務管理,負責決定投資人投資款項閉鎖期到期後之出金,另由自己或訴外人潘俊安傳達鄒官羽決定之圈購股票投資標的名稱、每股價格、上市(櫃)時間、閉鎖期天數、獲利率、獎金條件予負責管理監督業務人員之協理,復轉知予業務人員,自民國102年4月22日起至103年2月13日間,對外招攬不特定投資人投資圈購股票;鄒官羽、鄒春香復於103年2月14日起至104年5月31日間,以黃頌慈、李錦波名義簽立承諾書,並使用李錦波、何達宏、陳立昌名義申設之銀行帳戶以供投資人匯入投資圈購股票之款項,鄒春香並實際參與組織業務及財務管理,負責決定投資人投資款項閉鎖期到期後之出金,另由自己與鄒官羽共同決定圈購股票投資標的內容、條件,再由業務人員自103年2月14日起至104年5月31日間,對外招攬不特定投資人投資圈購股票,惟所得款項,實際上均遭鄒官羽、鄒春香挪用,並無進行所稱之圈購股票投資,而原告因受渠等之業務人員招攬,誤信圈購股票一事為真,於102年4月29日至104年5月15日間,陸續匯入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損失金額共新台幣(下同)12,136,460元。為此,爰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136,46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136,4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鄒官羽答辯略以:鄒官羽並非萬事通公司負責人,其雖曾為昇亞公司實際負責人,嗣已將昇亞公司轉給萬事通公司,而本件原告之投資係在轉給萬事通公司1年多後發生,跟鄒官羽無關,況鄒官羽任昇亞公司負責人期間亦有圈購股票投資,並無詐騙投資人之意思等語。鄒春香答辯略以:鄒春香雖於103年4月至104年5月間任職於昇亞公司,惟僅係員工,其本身亦有參與投資,並無詐騙投資人,且不認識或亦未接觸原告,況由刑事案件起訴書附表所示,原告之投資應僅700多萬元等語。並均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受被告之業務人員招攬,而遭被告詐騙圈購股票投資,於102年4月29日至104年5月15日間,陸續匯入如附表所示之款項,金額共12,136,460元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為:㈠被告是否詐騙原告昇亞公司、萬事通公司從事股票圈購,致原告受有損害?㈡原告所受損害金額為何?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匯款資料、LINE通訊紀錄、承諾書、交易明細統計表(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台北地檢署〉104年度他字第7890號C6偵查卷第381-412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4882號F38-2偵查卷第98-114頁、第60頁、第115頁)等文件為證。

㈡鄒官羽雖以非萬事通公司負責人,亦未在萬事通公司任職等語資為抗辯,惟此部分業據刑事判決認定略以:「鄒官羽自104年4月23日起為昇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設立昇亞公司、組織內部成員及主導業務運作模式,並有決定下達圈購標的投資方案內容條件、支配調度資金財務等權限,迄至鄒春香繼為控制公司初期之103年3月20日止仍有使用、處分昇亞公司資金之行為」(見系爭刑事判決第8頁),並有鄒官羽於刑事案件之供述(見系爭刑事判決第65頁)、證人梁智凱、江欣倫、潘俊安之證述(同上第74-77頁)(證人潘俊安證稱:鄒官羽支付其助理薪資,依鄒官羽指示傳達圈購訊息;萬事通時期,鄒官羽有要我找鄒春香拿錢,他說叫我去跟鄒春香調錢等語〈系爭刑事案件105年11月1日上午審判筆錄,刑事一審卷三第13-14頁;105年4月7日偵訊筆錄,偵A4卷第99頁〉;證人梁智凱證稱:蔡尚志、簡卓翔、蔡承翰三個協理介紹鄒官羽時,說他是總裁。〈105年1月27日偵訊筆錄,偵A2卷第124頁;105年3月28日檢察官偵訊筆錄,偵A4卷第21頁反面〉;證人江欣倫證述:我們一個月大概有1到2檔,有些客戶會問看有沒有檔,我們會去問鄒春香,鄒春香說去問看看胖子。胖子指的就是鄒官羽〈105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刑事一審卷四第132-133頁〉)等情,因認鄒官羽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以及詐欺罪判決有罪在案,此有系爭刑事判決在卷可按。另鄒春香以並未詐騙原告資為抗辯,惟系爭刑事判決以鄒春香電子郵件帳號收件匣檔案明細、證人蕭淑麗、潘俊安、蔡尚志、簡卓翔、蔡承翰、徐傳港、梁智凱、黃繹倫、宋維德、葉信德、江欣倫、劉彥宏證詞(見系爭刑事判決第88-136頁)為憑,認鄒春香為昇亞公司、萬事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經本院調取系爭刑事案件卷宗全部(電子卷證版)核閱無訛,並有鄒春香電子郵件帳號收件匣檔案明細(附於台北地檢署104年度他字第7890號C6、E2-2、F38偵查卷)在卷可查。是鄒官羽、鄒春香擔任昇亞公司、萬事通公司實際負責人,並利用公司員工詐騙被害人投資圈購股票一節,可堪認定,被告前揭答辯,尚無足採為有利其主張之認定。惟鄒官羽參與昇亞公司圈購股票投資詐騙案,迄至103年3月間,亦經系爭刑事判決認定在案,是102年4月迄103年3月間,鄒官羽、鄒春香共同為侵權行為,自103年4月迄104年5月,則由鄒春香擔任萬事通公司實際負責人,是原告主張鄒官羽、鄒春香於上開期間為侵權行為之事實,應堪認定。

㈢復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僅須填補債權人所失利益(即消極損害),並須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即積極損害),民法第216條規定甚明。故損害賠償之範圍,應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為衡。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然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為民法第216條之1所明定。故同一事實,一方使債權人受有損害,一方又使債權人受有利益者,應於所受之損害內,扣抵所受之利益,必其損益相抵之結果尚有損害,始應由債務人負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170號判例、97年台上字第2601號判決、97年台上字第4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所投資金額如附表「本院認定原告實際投入圈購股票金額(新台幣)」欄所載,有原告所提出之匯款資料在卷可查,且原告自承其前後投入的本金約780萬元(見104年度他字第7890號C6偵查卷宗,第377頁背面),原告主張其所受損害為12,136,460元,尚計入昇亞公司、萬事通公司所承諾之獲利,然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係依照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為請求,而預期可獲取金額係基於投資行為所獲得之利益,並非消極的損害,因此原告所受實際之損害應僅為投資之本金,並不包括該預期之獲利。再昇亞公司、萬事通公司業已匯回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則原告所投資之各該款項尚應扣除昇亞公司、萬事通公司已匯回之金額,如附表所示,則原告實際所受損害應為6,654,030元,而於鄒官羽參與昇亞公司、萬事通公司時期,即102年4月迄103年3月,原告遭詐騙所售損害應為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計2,472,130元,103年4月迄104年5月期間,原告所受損害如附表編號13至20所示,計4,181,900元。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5年9月19日送達於鄒官羽,於105年9月17日送達於鄒春香,則原告請求分別自上開日期翌日即105年9月20日、105年9月18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鄒官羽、鄒春香給付2,472,130元,及鄒官羽自105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鄒春香自105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以及請求鄒春香給付4,181,900元,及自105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分別准予宣告假執行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日   期    │圈購股票      │匯入帳戶                │刑事判決認定│本院認定原告實│昇亞公司、萬事│原告所受損害  │卷證索引            │
│    │              │              │                        │原告投資金額│際投入圈購股票│通公司匯回原告│(新台幣)    │                    │
│    │              │              │                        │ (新台幣) │金額(新台幣)│款項(新台幣)│              │                    │
├──┼───────┼───────┼────────────┼──────┼───────┼───────┼───────┼──────────┤
│1   │102年4月29日  │正凌(8147)    │李文寬國泰世華蘆洲分行  │400,000元   │400,000元     │363,200元     │36,800元      │104年度他字第7890號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C6卷第400頁;E2-2卷 │
│    │              │              │                        │            │              │              │              │第117頁             │
├──┼───────┼───────┼────────────┼──────┼───────┼───────┼───────┼──────────┤
│2   │102年5月15日  │鈺緯(4153)    │同上                    │350,000元   │同左          │同左          │0             │C6卷第401頁         │
├──┼───────┼───────┼────────────┼──────┼───────┼───────┼───────┼──────────┤
│3   │102年5月27日  │尚凡(5278)    │同上                    │332,000元   │332,000元     │77,200元      │254,800元     │C6卷第402頁         │
├──┼───────┼───────┼────────────┼──────┼───────┼───────┼───────┼──────────┤
│4   │102年7月12日  │拓凱(4536)    │同上                    │828,000元   │同左          │同左          │0             │C6卷第402頁         │
│    │              │              │                        │            │              │              │              │                    │
├──┼───────┼───────┼────────────┼──────┼───────┼───────┼───────┼──────────┤
│5   │102年8月14日  │大江(8436)    │李文寬台新商銀忠孝分行  │500,000元   │500,000元     │70,670元      │429,330元     │C6卷第403頁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6   │102年8月28日  │              │同上                    │144,000元   │無資料,本院認│─            │0             │                    │
│    │              │              │                        │            │定為0         │              │              │                    │
├──┼───────┼───────┼────────────┼──────┼───────┼───────┼───────┼──────────┤
│7   │102年9月5日   │大江(8436)    │李文寬國泰世華蘆洲分行  │180,000元   │同左          │同左          │0             │C6卷第404頁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8   │102年9月13日  │F-眾達(4977)  │同上                    │165,000元   │同左          │同左          │0             │C6卷第404頁         │
│    │              │              │                        │            │              │              │              │                    │
├──┼───────┼───────┼────────────┼──────┼───────┼───────┼───────┼──────────┤
│9   │102年10月28日 │久裕(4173)    │同上                    │269,500元   │同左          │同左          │0             │C6卷第405頁         │
│    │              │              │                        │            │              │              │              │                    │
├──┼───────┼───────┼────────────┼──────┼───────┼───────┼───────┼──────────┤
│10  │102年11月18日 │F-乙盛(5243)  │黃頌慈國泰世華館前分行  │760,000元   │760,000元     │58,800元      │701,200元     │C6卷第405頁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11  │103年1月22日  │樺漢(6414)    │李逸祥新光商銀莊敬分行  │605,760元   │600,000元     │0             │600,000元     │C6卷第406頁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
│12  │103年2月11日  │界霖(5285)    │同上                    │450,000元   │450,000元     │0             │450,000元     │C6卷第407頁         │
│    │              │              │                        │            │              │              │              │                    │
├──┼───────┼───────┼────────────┼──────┼───────┼───────┼───────┼──────────┤
│13  │103年4月1日   │六角(2732)    │同上                    │1,767,200元 │1,767,200元   │89,100元      │1,678,100元   │C6卷第407頁         │
│    │              │              │                        │            │              │              │              │                    │
├──┼───────┼───────┼────────────┼──────┼───────┼───────┼───────┼──────────┤
│14  │103年6月10日  │F-通訊(6404)  │李錦波上海商銀民生分行  │24,000元    │同左          │同左          │0             │C6卷第408頁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5  │103年9月10日  │阿瘦(8443)    │何達宏華泰商銀南京東路分│820,000元   │同左          │同左          │0             │C6卷第408頁、F38-2卷│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              │第110頁             │
│    │              │              │)                      │            │              │              │              │                    │
├──┼───────┼───────┼────────────┼──────┼───────┼───────┼───────┼──────────┤
│16  │103年11月11日 │六角(2732)    │同上                    │1,325,000元 │未實際出資    │712,200元     │-712,200元    │C6卷第409頁、F38-2卷│
│    │              │              │                        │            │              │              │              │第111頁             │
├──┼───────┼───────┼────────────┼──────┼───────┼───────┼───────┼──────────┤
│17  │104年2月3日   │浩鼎(4174)    │同上                    │1,650,000元 │1,650,000元   │0             │1,650,000元   │C6卷第409頁、F38-2卷│
│    │              │              │                        │            │              │              │              │第112、114、9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104年4月7日   │德麥(1264)    │同上                    │1,520,000元 │1,520,000元   │0             │1,520,000元   │C6卷第410頁、F38-2卷│
│    │              │              │                        │            │              │              │              │第113、114、10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104年5月14日  │光聖(6442)    │陳立昌日盛商銀內湖分行  │10,000元    │10,000元      │0             │10,000元      │F38-2卷第113頁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20  │104年5月15日  │光聖(6442)    │同上                    │36,000元    │36,000元      │0             │36,000元      │F38-2卷第113頁      │
│    │              │              │                        │            │              │              │              │                    │
├──┼───────┼───────┼────────────┼──────┼───────┼───────┼───────┼──────────┤
│    │總計          │              │                        │12,136,460元│              │              │6,654,030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金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