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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他更一字第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祐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他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
褚婉萍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國96年6月

26日本院96年度他字第43號裁定),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裁定更

正,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廢棄發回(108年度抗更一字第15號)

,本院於96年6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如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欄  位│       更    正    前       │       更    正    後       │
├───┼──────────────┼──────────────┤
│理由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
│註欄(│第1002號第一審判主文:      │第1002號民事判決主文:      │
│一)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                          │。                          │
│      │訴訟費用681,416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費用420,408元由原告負擔 │
│      │。                          │。                          │
├───┼──────────────┼──────────────┤
│理由備│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消│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消上字第1 │
│註欄(│上字第1號主文:             │號民事判決主文:            │
│二)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
│      │第二審訴訟費用1,022,124元由 │第二審訴訟費用630,612元由上 │
│      │上訴人褚婉萍負擔百分之三十八│訴人褚婉萍負擔百分之三十八即│
│      │即1,022,124元×0.38=388,407│630,612元×0.38=239,633元(│
│      │元,餘由上訴人禚紀培、禚紀恩│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上訴人│
│      │、禚立民、禚周品雪負擔633,71│禚紀培、禚紀恩、禚立民、禚周│
│      │7元。                       │品雪負擔390,979元。         │
├───┼──────────────┼──────────────┤
│理由備│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台上字│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56號 │
│註欄(│第56號主文:                │民事判決主文:              │
│三)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
│      │第三審訴訟費用1,022,124元由 │第三審訴訟費用630,612元由上 │
│      │上訴人(即原告)負擔。      │訴人(即原告)負擔。        │
├───┼──────┬───────┼──────┬───────┤
│理由計│項目        │金額(新台幣)│項目        │金額(新台幣)│
│算書欄├──────┼───────┼──────┼───────┤
│      │第一審裁判費│681,416元     │第一審裁判費│420,408元     │
│      ├──────┼───────┼──────┼───────┤
│      │第二審裁判費│1,022,124元   │第二審裁判費│630,612元     │
│      ├──────┼───────┼──────┼───────┤
│      │第三審裁判費│1,022,124元   │第三審裁判費│630,612元     │
│      ├──────┼───────┼──────┼───────┤
│      │合計        │2,725,664元   │合計        │1,681,632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他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