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27號
- 原告
- 雷麒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麒瑾
- 被告
- 博展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中美
- 被告
- 劉毓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戴智權律師
楊大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再依司法院民國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指定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及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等民事事件,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 條固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然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 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前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44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意見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雷麒科技有限公司以經營社群媒體及策劃商場活動等業務為業,於民國105年8月5日至7日報名參展被告博展國際有限公司在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館所舉辦之台灣成人博覽會,於參展過程中,原告公司投入大量人力財力並積極宣傳,引發網路熱議,並由原告公司內部之攝影團隊拍攝參展期間之宣傳影片(影片名稱:「JKFx2016台灣成人博覽會TAIWAN ADULT EXPO(台灣成人展)全記錄」),經剪輯、後製後於105年8月13日上傳至「YOUTUBE」網站,被告劉毓婷明知「JKFx2016台灣成人博覽會TAIWAN ADULTEXPO(台灣成人展)全記錄」之影音作品係原告公司所攝影剪輯製作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現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即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被告劉毓婷竟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於105年11月9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先以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之YouTube 網站後,下載並重製、剪輯後,復在所重製、剪輯之視聽著作影片之右上角畫面加上被告公司所使用於成人博覽會之商標,並賦予該影片「TAE2016第五屆台灣成人博覽會」之名稱,再於105年11月9日某時許,上傳至YouTube網站,以此方式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嗣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107年度智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確定,認被告劉毓婷係犯著作權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爰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88條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00萬元。
三、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享有著作權之影片,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本件原告起訴為著作權法事件,依原告主張本件重點應為被告是否侵害原告享有之著作權,自為智慧財產權之爭議,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智慧財產事件,復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依前揭說明,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